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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2006—2007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04-11 17:13:23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推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提高采购效率,规范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按照省市政府采购招标定标情况,现就2006—2007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的概念

协议供货是指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批量在协议供货标准以下的货物,通过招标等政府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型号、价格、服务承诺等内容,并用协议承诺书的形式予以明确,由各采购单位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

二、第一批实行协议供货的采购品目

1、PC服务器;2、笔记本电脑;3、台式计算机;4、显示器;5、打印机;6、桌面多功能一体机;7、速印一体机;8、复印机;9、传真机;10、投影机;11、文印用纸。

陆续招标确定的协议供货新增品目,我局将及时在“中国长沙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并另行发文通知。新增品目协议供货的有关事项按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及标准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协议供货品目,在协议供货标准以下的,应按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超过协议供货标准的,应当另行组织采购。

本批产品协议供货标准: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

四、协议供货有效期

本次协议供货的有效时间为2006年7月1日—2007年12月31日。

五、协议供货有关事项的信息公告

协议供货授权承办商名单、授权维修商名单、协议供货产品清单及报价(含配件、耗材),以及协议供货价格调整、产品替代等等变动事项将在“中国长沙政府采购网”(网址为:www.ccgp-hunan.gov.cn/changsha)上及时公布。

六、协议供货的采购流程

1、项目申报。采购单位填报《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表》,并核实自筹资金到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2、项目审核。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确保采购单位不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品牌的产品。协议供货中标产品不能满足采购单位需求的,报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另行组织采购。

3、项目购置。通过审核的项目,由采购单位到市政府采购中心领取《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通知单》、《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政府采购验收单》,自主选择协议供货承办商签订协议采购合同。

协议供货的中标价格或优惠率是协议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执行的最高限价或最低优惠幅度,采购单位在具体采购时,可与供应商就价格或优惠率进行谈判,争取更多优惠。中标供应商还应当保证同品牌型号产品的协议供货成交价格低于市场销售价格。

综合类协议供应商可以代理其中标产品以外的其他协议供货中标产品,但每一品目的批量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或数量不得超过2台。

4、项目验收。采购单位应当按合同组织验收,在收到货物后4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向供应商出具《政府采购验收单》。

5、款项支付。协议供货商履行完合同,并将购货发票交予采购单位后,凭《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政府采购验收单》到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款项支付手续。市政府采购中心按周汇总审核单据办理支付手续。

七、权益保护

1、采购单位不得向协议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协议供货产品,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品牌型号的产品,不得在协议采购活动中弄虚作假。采购单位应当维护协议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范围的其他要求。

2、采购单位应当优先享有协议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售后服务等内容。协议供货中标产品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

3、在具体采购活动中,采购单位应当与协议供货承办商签订协议采购合同。采购单位应当按合同组织验收。出现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4、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协议供货产品的市场价发生变化的,协议供应商应当及时按投标承诺调整中标价格。产品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在不降低产品质量和配置档次的前提下,可以提供该产品的替换产品,其协议供货的优惠幅度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的优惠幅度。

5、协议供应商应保证协议供货产品有权参加其举办的促销活动,并享受优惠政策。

6、协议供应商应当履行各项承诺,应当及时将协议供货有关调整变动情况(包括价格调整、产品替代等等),以及协议供货统计报表报市政府采购中心核实备案。

7、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及时将协议供货有关调整变动情况,在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八、监督检查

1、采购单位应当对协议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将《协议供应商履约情况表》反馈到市政府采购中心。

2、协议供应商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协议供货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约情形的,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对协议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协议供货执行中出现的争议,并按有关规定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4、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涉及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5、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协议供应商违反有关规定的,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九、违规处理

1、协议供货实施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依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协议供货承诺书进行处理。

2、协议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扣除履约保证金,取消协议供应商资格,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

(一)没有执行协议承诺价格或优惠率的;

(二)无故不签订采购合同,或没有按协议承诺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供货,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

(三)产品质量、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投标承诺的;

(四)采用不正当竞争等手段,影响正常采购活动的;

(五)同品牌型号的产品协议供货成交价格高于市场销售价格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3、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由相关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一)擅自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品目内的非中标产品;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范围其他要求的;

(四)无故拖欠货款的;

(五)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其他事宜

1、市政府采购中心监督电话:4448443、4425411、4412631。

2、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可参照本通知开展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

                                长沙市财政局

二○○六年五月十日

 

附件:1、长沙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范本)

2、长沙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通知单(格式)

      3、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格式)

      4、协议供货供应商履约情况表(格式)


 

附件1:

长沙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格式)

根据湖南省或长沙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招标要求,我公司并代表所有推荐的协议供货承办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郑重承诺:

一、保证按不低于中标的优惠折扣向各单位提供中标的优质产品和服务,除中标合同内容之外,不提出任何附加条款。

二、加强对授权承办商的管理,督促授权承办商履行协议供货承诺。

三、我公司承诺中标产品(包括配件、耗材)型号、配置、价格有调整时,于调整当天将变更内容(附厂家证明原件)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传真07312256547;邮箱cszfcg@163.com或csszfcg@126.com)上报长沙市政府采购中心,并保证优惠折扣不低于原优惠折扣。未及时上报变更情况的,不予采购。

四、保证我公司提供的协议供货产品价格低于本地市场销售价格;否则,将按照低于中标价的价格进行调整。

五、保证用户单位在使用我公司产品的时候,避免受到第三方关于任何侵权的指控;否则,由我公司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计算机产品均预装正版操作系统或其他正版软件,并对每台机器提供有版权的光盘介质)。

六、如有下列行为的,我公司并代表所有授权的协议供货承办商,愿意接受根据招标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扣除履约保证金、取消协议供货供应商资格直至取消我协议供货品牌,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授权承办商被有效投诉的,除追究其责任外,还将视情况追究我公司的责任。

1、没有执行协议承诺价格或优惠率的;

2、无故不签订采购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

3、产品质量、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投标承诺的;

4、采用不正当竞争等手段,影响正常采购活动的;

5、同品牌型号的产品协议供货成交价格高于本地市场销售价格的;

6、不如实提供厂家市场价格;未及时将中标产品(包括配件、耗材)型号、配置、价格调整内容上报的;

7、违反法律法规和承诺书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承诺书在我公司提交壹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并自我公司签字盖章之日起有效。

附件:协议供货授权承办商承诺书

 

承诺单位(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

 

协议供货授权承办商承诺书

根据湖南省或长沙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招标要求,其全部内容生产厂商(或授权代理商)已告知我公司,作为            公司授权的协议供货承办商,我公司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郑重承诺:

一、保证遵守协议供货规定,按照协议供货标准和采购流程进行供货,本批产品协议供货标准为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

二、保证依据招标要求和生产厂商(或授权代理商)的承诺,严格按不低于中标的优惠折扣及时向各单位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不在协议供货合同内容之外,提出任何附加条款。

三、供货时按协议要求与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四、我公司承诺在中标产品(包括配件、耗材)型号、配置、价格有调整时,按厂家调整内容执行协议供货。未变更情况的,不予采购。

五、保证我公司提供的协议供货产品价格低于本地市场销售价格,否则,将按照低于中标价的价格进行调整。

六、保证用户单位在使用我公司产品的时候,避免受到第三方关于任何侵权的指控;否则,由我公司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七、如有下列行为的,我公司愿意接受根据招标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取消协议供货承办商资格、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

1、没有执行协议承诺价格或优惠率的;

2、无故不签订采购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

3、给采购人提供非中标机型和产品或超出协议供货标准供货的;

4、不如实告之市场价格;未及时按厂商调整情况,变更中标产品(包括配件、耗材)型号、配置、价格的;

5、采用不正当竞争等手段,影响正常采购活动的;

6、同品牌型号的产品协议供货成交价格高于本地市场销售价格的;

7、违反法律法规和承诺书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承诺书自我公司签字盖章之日起有效。

 

承诺单位:(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附件2:

 

长沙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通知单

 

编号:                                                             单位:元

采购单位名称

 

联系人

 

电话

 

文本框: 第一联 采购中心留存
第二联 协议供应商留存
第三联 采购单位留存

序号

品名

型号、规格

数量

市场价

协议折扣

 

 

 

 

 

 

 

 

 

 

 

 

 

 

 

 

 

 

 

 

 

 

 

 

 

 

 

 

 

 

 

 

 

 

 

 

货款支付:

 

 

政府采购中心

经办人(签名):

 

 

复核人(签名):

(复核专用章)

年   月   日

其他说明:

 

 

说明:采购单位发现中标产品型号、配置、价格有调整或有投诉意见时,请及时告知长沙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731-4448443/4412631


 

附件3: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甲方(采购单位):                          合同编号:                

乙方(协议供货商):                        签订地:                

为了保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协议供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等,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全新的标的

序号

品名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市场价

协议

优惠率

实际

优惠率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二、质量技术标准: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符合部颁或企业标准。

三、售后服务及保修:依据协议供货投标文件中的售后服务条款确定

四、交货时间:                                                        

五、交货地点及方式:                                                 

六、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时间:根据协议供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有关验收条款确定

七、付款方式及期限:根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通知单》确定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按协议供货投标文件、产品清单和所附说明书执行。

九、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2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标的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违约处理,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3.甲方未按合同要求验收并未按时签发验收单的,由甲方支付货款总值20%的违约金。

十、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权威部门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十二、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经长沙市政府采购中心协调不成时,双方约定:(1)由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十四、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各一份,长沙市政府采购中心二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名称:

帐号:

电话:

地址: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合同编号由协议供货商按规定统一编写,其格式为:CSCGXY-XXX-200501001。其中“xxx”表示协议供货商名称简写的拼音首字母,不超过3个;“200501001”表示签订合同时的年份、月份和当月的合同顺序号。


 

附件4:

 

协议供货供应商履约情况表

 

采购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机

 

供应商名称

 

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机

 

协议供货项目

品目

品牌规格型号

数量

金额

 

 

 

 

 

 

 

 

 

 

 

 

 

 

 

 

合    计

 

 

 

合同履约情况

协议供货价格执行情况

 

与市场价比较情况

 

服务质量

 

售后服务

 

对协议供货的建议

 

附件:
    >> 200606067(1).xls     >> 200606067(2).xls     >> 200606067(3).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