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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单位、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和《湖南省2006—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湘财购[2005]15号),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了《怀化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怀化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怀化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通用采购项目。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并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1、货物类
(1)交通工具:公务用小汽车、面包车、越野车、大客车、工程车、道路清扫车、洒水车、摩托车、救护车、消防车、警车、通讯和广播用车、其他执法专用汽车;
(2)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不含中央空调),风机盘管、吸尘器,摄影、摄像器材;
(3)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速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
(4)办公大宗消耗用品:纸张、硒鼓、碳粉;
(5)网络设备、软件;
(6)公用家具;
(7)公务服装;
(8)燃料、锅炉;
(9)电梯;
(10)档案保密设备。
2、工程类
(1)统一建设的公用房和住房、公益设施建设;
(2)统一组织的房屋维修、装修;
(3)环保、绿化工程。
3、服务类
(1)会议定点;
(2)车辆保险;
(3)车辆维修
(4)大宗宣传画、书籍、报表印刷。
(5)专用票据、证件印刷。
(二)专用采购目录
凡属通用采购项目之外的,部门、单位有特殊要求的其他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统称为专用采购目录。由采购人委托经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招标公司)或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1)货物类
1、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2、中央空调设备、除湿设备;3、医疗设备及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兽医用品;4、消防、警用、保安设备及用品;5、文艺、体育设备及器材;6、殡仪火化设备;8、交通管理监控设备;9、书籍、教学实验室设备及器械;10、广播电视、影像专用设备;11、灯光、音响设备;12、环保设备;13、专用汽车;14、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钢材、水泥。
(2)工程类
1、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2、市政公用设施建设;3、系统集成、网络工程、消防工程。
(3)服务类
1、软件的开发及维护、专项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2、印刷、出版。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达到限额标准的,均应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具体限额标准为:
(一)货物类
市级:单项在3千元以上或者批量在3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县(市区)级:单项在1千元以上或者批量在1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二)工程类
市级: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县(市区)级: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市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3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
县(市区)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2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各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委托经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具体数额标准:3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3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四、相关说明
(一)集中采购目录是各预算单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有关单位编制专项计划的依据,也是财政、监督、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重要依据。
(二)已实行协议供货的,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协议供货制度,在中标的定点供货商处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没有实行协议供货的,单位可自行采购。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事前必须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
(四)本目录及有关标准由怀化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政府采购 目录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采购代理机构 共印260份
怀化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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