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羊角山社区污水直排口净化一体化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18年01月25日
羊角山社区污水直排口净化一体化设备
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编号:岳经开财采计【2017】137号
甲方(采购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指挥部
所在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黎为
乙方(供货人): 北京绿恒科技有限公司
所在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0号1幢12层2单元1503
法定代表人:张恒
甲、乙双方根据招标项目公开招标结果,乙方获得中标。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羊角山社区污水直排口净化一体化设备采购项目达成如下合同。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羊角山社区污水直排口净化一体化设备采购项目
(2)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3)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采购
(4)为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将招标文件确定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加工工艺、检测方法、数量和交货日期等作为履行本合同的基础。
二、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 | 2000t/d | 1 | 1950000 | 19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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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小写:1950000 大写:壹佰玖拾伍万圆整 |
注:1)此价款包括了所供产品的销售价、装卸费(货到工地指定地点卸车)、运输费(含二次运输)、安装费、保险费用等各项政策性取费和可能的化解风险费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所要求的由供应商承担的费用以及利润、税收等各项费用,是税后总价,为包干价,不再另增加费用。
2)结算款以工程结算初审额为计费基数,根据标准收费再按开发区相关计价文件,经财政评审后确定。
三、产品质量要求及乙方对质量负责条件和期限
(1)所供产品必须是符合招标文件标准,符合具有该产品的出厂合格证书,且为未经使用过的全新产品。
(2)按国家的三包规定及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条件执行。
(3)在三包期间,接到用户电话通知后,乙方2小时内应作出回复,在24小时内上门服务。如不能及时赶到,用户委托其他单位服务,其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四、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履行合同时间:合同签订后15个日历日内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
交货地点: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羊角山社区;
交货方式:货到指定地点且初步验收合格,并按合同约定完成安装调试后移交有关资料
五、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并且设备运抵现场且经甲方初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即玖拾柒万伍仟圆整;设备安装完成并且调试合格通过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即叁拾玖万圆整;整个项目验收合格运行满一年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即肆拾捌万柒仟伍佰圆整;5%的质保金在质保期两年满后一次性付清,即玖万柒仟伍佰圆整。
上述数额支付均以乙方银行账户方式支付。
账户名称:北京绿恒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支行
账号:0200059009200268537
六、验收标准
控制指标 | 单位 | SS | TP | CODcr | 备注 |
去除效率 | % | ≥85 | ≥80 | ≥45 | 月平均值 |
出水水质 | mg/L | ≤20mg/L | ≤1.0mg/L | ≤60mg/L | 月平均值 |
注:1、表中处理效果单项指标达到去除效率或出水水质要求即视为达标。 |
七、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向乙方指定交货时卸货的地点(羊角山社区),并清空卸货所需场地。提前2-3天向乙方提出送货要求。
(2)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及时组织清点、验收。
2、乙方责任:
(1)保证按合同及甲方同意的方案要求供货。在得到甲方送货要求2-3天内将货物运输至甲方收货地点。
(2)乙方服从甲方的安排,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若由于乙方责任发生安全事故,或对甲方财务造成损失时,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负责。
(3)乙方须根据招标安装好设备,货物安装、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设备材料损坏,乙方必须按价赔偿或甲方直接从货款中扣除,并对土建施工单位做好技术指导。
八、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供产品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及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同时,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价款总金额3%违约金。
(2)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交货日期按期交货,如乙方逾期交货。每逾期1日应向甲方偿付合同价款总金额3‰的滞纳金。逾期交货超过10天后甲方有权决定终止合同。此种情况下若终止合同,乙方承担损失和违约责任。
(3)产品验收前,乙方应保管好交货产品,如因不可抗力或被偷盗和人为破坏、损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责任,概由乙方自负。
(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一切责任由违约方负责。
(5)在执行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且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不可抗力事件延续30天及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事宜。
(6)因产品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以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权威技术单位质量鉴定结果为准,鉴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如鉴定检测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乙方须在15天之内包换,若不能做到该约定,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本合同,并由乙方除承担本条第(1)条约定的违约处罚外,还应按合同金额10%赔偿甲方损失。
九、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5)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备清单
序号 | 设备名称 | 设备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 羊角山社区污水直排口净化一体化设备 | 额定处理量:2000m3/d 最大处理能力:3000m3/d | 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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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设备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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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潜水排污泵 | 100QW100-10-5.5; | 台 | 2 | 变频控制,1用1备 |
2 | 高效河道净化器 | ZHFM-1508-3000; | 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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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进水泵组网箱 | (2000×2000×2200)mm | 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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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压力表 | Y100(0~0.16MPa),配套缓冲管、可焊内丝接头 | 套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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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加药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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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加药集装箱 | (6050×2440×2590)mm | 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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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PAC溶配装置 | JYW-1500;钢制防腐 | 台 | 2 | 成套设备 |
3 | 减速机 | BLD11-11-1.1; 叶轮:φ300mm,380V | 套 | 2 | 与PAC加药装置配套 |
4 | PAC计量泵 | KDV-53L Q=348L/h,H=0.5MPa,N=0.4kW 接口法兰DN25,380V | 台 | 2 | 与PAC加药装置配套 配套1个背压阀、1个阻尼器、1个安全阀 冷备1台 |
5 | PAM(阴)自动溶配装置 | TNW-500L; | 套 | 1 | 成套设备自动加药 |
6 | PAM(阴)螺杆泵 | G20-1 Q=1m3/h,H=60m,N=1.1kW,910r/min,380V,配套变频电机 | 台 | 2 | 冷备1台 |
三 | 污泥脱水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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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污泥脱水集装箱 | (6050×2440×2590)mm | 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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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叠螺脱水机 | TNW-251; | 台 | 1 | 成套设备 |
3 | PAM(阳)自动加药装置 | TNW-500L; | 台 | 2 | 成套设备,自动加药 |
4 | PAM(阳)计量泵 | KDV-53L Q=348L/h,H=0.5MPa,N=0.4kW | 台 | 2 | 投加PAM(阳)药剂(配套脉冲阻尼器,背压阀) 冷备1台 |
5 | 脱水机进料螺杆泵 | G25-1 Q=2m3/h,H=60m,N=1.5kW,910r/min,380V | 台 | 1 | 冷备1台 |
6 | 污泥箱 | Q235;2.5m3 | 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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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配套搅拌机 | BLD1-11-1.1; 叶轮:φ300mm,380V | 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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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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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电磁流量计 | 法兰式DN150 PN1.0 Q=0-200m3/h 供电220VAC IP65 | 台 | 1 | 出水管道。 |
2 | 短管型插入式塑料流量计 | Q=60~600L/h 接口DN25插接配UPVC;DN15法兰1止回阀1只球阀1只 | 套 | 1 | 安装在主体设备PAC加药口前; |
3 | 短管型插入式塑料流量计 | Q=100~1000L/h 接口DN25插接配UPVC;DN25法兰1止回阀1只球阀1只 | 套 | 1 | 安装在主体设备阴离子PAM加药口前; |
4 | 短管型插入式塑料流量计 | Q=60~600L/h 接口DN25插接配UPVC;DN15法兰1止回阀1只球阀1只 | 套 | 1 | 安装在脱水集装箱阳离子PAM加药口前; |
5 | 电气控制柜 |
| 批 | 1 | 含控制元件 |
五 | 备品配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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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螺杆泵密封圈 |
| 个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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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螺杆泵定子 |
| 个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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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螺杆泵转子 |
| 个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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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维修工具 |
| 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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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它
(1)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做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3)本合同一式 陆 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壹 份,甲、乙各 贰 份,采购代理机构壹 份。
合同订立时间: 2018 年 1 月 3 日
合同订立地点: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010-57780008
传 真: 传 真:010-5778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