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4月28日
同志们: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作为我国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举措,从1998年开始已经走过了十年历程。《政府采购法》从2003年开始实施,也已经走过了五年历程。中华民族的传统,每当逢五逢十经过一段征程之后,我们都愿意稍微停下来,回顾自己走过的历程,看看在哪些地方比较顺利,分析在哪些地方遇到了坎坷、受到了挫折,以研究确定下一步前进的目标和方向。因此,选择在这个时候召开全省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就显得特别有意义。这是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开展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十年以来,特别是《政府采购法》实施五年以来政府采购工作的实践,研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思路,布署当前政府采购工作。厅党组对这次会议高度重视。厅党组书记、厅长李友志同志和厅党组成员、总经济师欧阳煌同志出席今天上午的大会,等下友志厅长还将作重要讲话。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对政府采购工作非常关心和支持。今天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贺家铁同志,省审计厅厅长唐会忠同志到会并将作重要讲话。下面我先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五年来政府采购改革取得新成绩,政府采购发展实现新跨越
《政府采购法》实施五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各级财政部门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由初创阶段进入全面发展阶段,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概括起来,五年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在以下六个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一)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大幅提高
为了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各级财政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2007年全省政府采购规模突破100亿大关,达到107.29亿元,比2002年增加了78.38亿元,五年年均增长30%,累计采购金额414亿元,累计节约财政资金54.97亿元。政府采购范围由改革初期以货物类为主,拓展为货物、工程和服务齐头并进。2007年全省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比重分别为46.72%、41.95%和11.33%,工程和服务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良好态势。
一是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强化采购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省本级于2005年出台了《关于明确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及其他有关事项的通知》,将政府采购计划执行与财政资金支付进行对接,加强了采购计划的申报和管理。长沙市多次召开市直单位座谈会,制定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方案,开发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软件;株洲市政府采购办积极参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审核,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到部门预算科室,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娄底市规范市直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努力将政府采购预算做实、做细。二是积极拓宽政府采购领域,在工程采购上狠下功夫。岳阳市财政、监察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城建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确保城建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衡阳市制定《工程类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规模实现了快速增长。三是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制度,努力扩大政府采购范围。省本级将汽车、办公自动化设备、空调等纳入协议供货范围,采购结果全省共享、上下联动。车辆保险、维修、印刷和会议接待定点采购已在省市两级全面铺开,长沙、湘潭、株洲、郴州等地还对车辆加油实行了定点采购。四是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扩大实施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一方面将政府采购资金范围,从单一的预算内资金扩展到包括非税收入、自筹资金、国债资金等在内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另一方面,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将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支出项目,如财政补贴农民购置农机具、良种和测土配方施肥等支农项目,洞庭湖区以工代赈项目,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国债项目,疾病控制及社区卫生设备支出项目,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设备支出项目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这些关系民生的项目通过实施政府采购,在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赢得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二)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取得新进展,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法规制度体系,是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基础和保障。省厅一直将制度建设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一方面及时下达贯彻中央有关政府采购的规章办法,另一方面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规范。近几年来,先后出台了加强政府采购监管、规范采购人行为、加强采购代理机构监管、对代理机构实行考核、加强代理机构信息公告、规范供应商质疑投诉等方面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规范,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供了制度保障。各地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也取得很大进展。如岳阳市、石门县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了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株洲市在全国首创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考核评价体系,对供应商服务质量实行量化考核;郴州市率先开展对供应商诚信进行评价;怀化市制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培训制度,强化对评审专家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培训等。
(三)管采分离进展顺利,监管机制不断完善
政府采购管理职能与操作职能分离,形成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是《政府采购法》的要求。2006年以来,结合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我们加大了管采分离工作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设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省市可设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政府采购具体操作;县级原则上不设集中采购机构,具体操作由采购单位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截至目前,全省14个市州中有13个成立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实现了管采分离;株洲、永州、娄底、怀化、自治州成立了集中采购机构。全省122个县(市)区中,有114个成立了监督管理机构,管采分离率超过93%。初步建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统一监督管理之下由集中采购机构、中介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具体操作执行的管理体制,全省已基本形成管采分离、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四)政策功能初步发挥,经济调控作用日益显现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仅要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而且要有助于国家经济和社会目标实现。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发挥政策功能越来越成为深化改革的重点。近几年来,财政部制定了一系列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政策规定,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了相关配套办法。如2007年国家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我们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及时对省本级办公自动化设备协议供货招标方案进行调整,明确规定实行协议供货制度的计算机、打印机、空调机和显示器四类设备,必须强制采购清单范围内的产品。对未纳入清单的产品及其厂商,一律不得进入协议供货招标范围,有力地支持了我省节能减排工作。为支持地方优势企业发展,我们深入远大空调公司进行调研,通过协商谈判,与远大公司签订定向采购协议。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采购远大空调,可直接签订采购合同,并享受价格优惠。两年来共定向采购远大空调数十余台套,累计合同金额超过5000万元,既落实了国家激励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的产业政策,又支持了远大空调的发展。为了落实省政府《关于支持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积极协调采购单位与厂商的关系,督促省直单位优先采购猎豹越野车。几年来省直单位先后按照政策要求,采购猎豹越野车200余台,合同金额近4000万元。
(五)基础工作不断加强,监管水平明显提高
五年来,各级财政部门认真夯实基础工作,加强规范管理,采购行为不断规范,监管水平明显提高。
一是依法审批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逐步壮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以来,省厅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共审批和确认乙级代理机构资格70家,另有16家代理机构取得财政部认定的甲级资格。全省共有政府采购代理从业人员1000余人,已能基本满足政府采购具体操作执行的需要。
二是狠抓专家库建设,评审工作质量不断提升。近两年,省厅花大力气狠抓评审专家库建设,对原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严格清理,经审核合格后再予录用;广泛收集各类政府采购专家信息,扩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数量,丰富和完善评审专家的行业分布和结构;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对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表现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凡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除名,永不录用。目前,全省各级评审专家库共有专家6000余人,专家不专、专家不够的情况得到有效缓解。
三是加强信息透明度建设。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量与发布率是考核各省政府采购透明度的主要依据。我省一直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湖南省政府采购网站改版以来,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量一直位居全国前列。
四是狠抓执行监督,确保采购项目规范操作。对政府采购具体操作的监督管理是政府采购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围绕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和重点岗位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创新监管模式,促进了规范操作。省厅完善监管办法,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对所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作为项目档案予以保存,并纳入年度考核。长沙市由社会各界组成现场监督委员会,对招标活动实行现场监督;衡阳、郴州、长沙设立专门的政府采购开标评标场所,对采购项目实行集中监管;岳阳市对工程采购项目实行代理机构随机抽取制度等,对规范操作执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五是依法处理投诉,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更加规范。认真对待和及时处理供应商投诉,是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工作,也是查处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方式。随着供应商依法维权意识的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呈上升趋势。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完善投诉处理操作规程,依法依规答复处理质疑投诉。几年来,共依法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近百起,既维护了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六)开展专项整治,治理商业贿赂取得阶段性成果
中央决定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来,各级财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成立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制定实施办法。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整改查处、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三方面工作。经过一年多的专项治理,查处和纠正了政府采购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针对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易发多发环节,制定了防范机制,专项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果。
回顾改革历程,特别是《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后的五年,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的五年,是依法管理、依法采购水平迅速提高的五年,也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由初创起步转入全面发展的五年。五年的成绩应该说是有目共睹的。当然,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时间还不长,我们的工作与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前进中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一些深层次的矛盾还未解决。这主要表现在:时至今日仍然有不少地方和部门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认识不到位,存在抵触情绪,有的甚至规避和干预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具体操作规程还不严密,有关法律之间、规章与规范之间还存在不协调的地方;一些法律规定的采购项目还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占财政支出和GDP比重有很大提升空间;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操作执行环节还存在不规范问题;采购活动在规范和效率之间需要进一步平衡,效率和质量有待提高;政府采购疏于监督的现象时有发生,监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采购人员职业素质和能力还不能适应改革需要等等。对这些问题,我们要高度重视,继续认真加以解决。
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思路和任务
今年初召开的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对下一阶段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按照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为核心,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以管理交易系统为手段,优化和健全采购交易运行机制,完善监督惩罚并重的监控方式,不断规范管理操作行为;拓展政府采购实施领域,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提高采购制度综合效益,努力实现采购管理精细化、采购行为规范化、采购权责明晰化、采购监督科学化、采购手段电子化、采购人员专业化,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和谐发展。具体而言,要着力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狠抓制度建设与创新,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管理体系
要实现政府采购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必须有完善的法规制度作保障。当前政府采购制度中不协调、不明确、不细化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要针对制度缺失、规定不严格、操作性差等问题,制定规范操作执行行为的规章制度,重点抓好采购操作环节的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货物、工程、服务单项管理办法,制定反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及结果的规范文本,完善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行为规范等。要研究制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供应商诚信管理、政府采购执业人员资格管理等制度,加强采购市场环境的管理。要通过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本级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对清查出的问题,认真研究和整改。对于超出本级政府事权范围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积极向上反映。省采购办要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中切实加强规划、组织和指导,对于重大制度建设问题,可以考虑组织全省政府采购骨干力量,进行协同攻关,举全省之力,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管理体系,努力实现“用制度管采”,“用制度管人”,使各项采购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狠抓操作执行的规范管理,建立科学高效的采购运行机制
操作执行是政府采购制度实施的关键,不仅关系到采购活动的质量,更直接影响政府采购的形象。为了规范操作执行,要在六个方面狠下功夫。一是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管采分离的管理体制。要加大市县管采分离力度,力争年内全部分离到位。财政部门要继续履行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责,形成依法管采的工作规范,不得从事和干预具体采购交易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要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做到规范操作、执行有力。二是要加强对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采购管理。要不断扩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范围。在完善现有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项目管理的基础上,将办公家俱、服装加工等项目纳入协议供货范围。同时,抓好车辆保险、维修和加油的规范管理,努力建成全省联动、规范高效的定点服务体系。三是要进一步完善集中采购运行机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采购流程设置内部机构,内部机构之间要相互牵制,形成制衡。要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完善集中采购代理制度。四是进一步规范投诉处理。要引入仲裁机制,完善决策方式,提高投诉处理工作的法律地位和权威。五是加快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建设。要进一步整合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政府采购网上交易系统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系统三大功能模块,开发建设覆盖全省、标准统一、分级管理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实现政府采购管理环节通畅、操作功能完善、运行程序公开、全过程监控和网络安全可靠的目标。六是要对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文件制作、采购流程、专家评审、合同签订和资金支付等重要环节实施规范管理,全面打造“阳光工程”。
(三)狠抓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有效的动态监控体系
有效完善的监控体系是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提升政府采购整体水平的重要手段。要建立监督与惩罚并重的动态监控体系,逐步实现对采购人操作执行行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要从采购需求确定、采购事项审批、采购项目委托、采购操作执行、项目评审决策、合同履行验收等关键环节实施重点监控,发挥财政预算和支付制度作用,及时预警、发现和纠正采购操作执行中的偏差,提高监督的有效性。要把供应商、评审专家和社会代理机构纳入监督范围,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和政府采购市场禁入制度,逐步推进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要建立严格的惩治制度,以查处促管理。要充分发挥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建立和完善财政部门综合性监督与监察、审计部门专业性监督相结合的协同工作机制。前不久,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和国家预防腐败局联合召开了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电视电话会议。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和省审计厅迅速采取行动,会后立即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对实施专项检查的步骤安排进行了布置。各级财政部门要以此为契机,与各部门加强协作,重点对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和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依规组织实施采购情况进行核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按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切实加大对违法违规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四)继续狠抓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提高政府采购效益
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反映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的广度和深度。没有一定的规模,政府采购制度的优势、政策目标、规范管理等都将受到制约。目前,我省政府采购规模和全国先进省市相比还有一定距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府采购绝对规模偏少。去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突破4000亿,我省刚过100亿,只占全国总规模的2.5%。二是占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偏低。去年全省政府采购规模占财政支出比重不到8%,低于全国平均水平8.07%;占GDP的比重1.17%,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62%。三是政策功能采购规模占采购总规模比重偏低,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要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计划管理,对法律规定应纳而未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项目尽可能纳入采购范围;要加大高校政府采购实施力度;继续推进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中央和省级补助专款、国债资金项目实施政府采购;探索建立公共工程实行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的有效机制;继续做好社会关注和涉及民生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将中小学免费教科书、药品、农机具等关系群众利益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确保政府采购规模继续较快增长。要坚持规模和效益并重,在扩大范围和规模的同时,不断提高采购质量和综合效益。
(五)积极准备,努力做好地方加入政府采购协议(GPA)的政策研究和应对工作
GPA是WTO的一项诸边协议,旨在促进缔约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从而扩大国际贸易。我国在2001年加入WTO时承诺,在成为WTO成员后将尽快启动加入GPA谈判。2007年12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谢旭人部长代表我国政府签署了加入GPA申请书,提出了加入GPA初步出价清单,标志着我国加入GPA谈判工作正式启动。
加入GPA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将带来全面深刻的影响。GPA谈判的核心是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以清单的形式确定。因此,谈判的内容主要是确定清单。GPA包括5个开放清单,其中3个清单用于载明承诺开放的中央实体、地方实体和其他实体,另外2个清单分别载明这些实体达到开放门槛价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从目前GPA成员开放清单看,政府采购范围非常宽泛。采购实体不仅包括政府机关,还包括国有企业等政府具有控制力和影响力的机构;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实体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而不论这些采购是否使用财政性资金。只要达到门槛价以上,除规定的例外情况都要按GPA规定执行。由于GPA的主要规则体现的是发达国家的法律和实践,加入GPA表明我国的相关采购以及行政行为也要遵循发达国家的规则,从而将对我国的管理体制、行政管理制度和有关政策造成较大冲击。
省级地区列入开放清单,是GPA成员的普遍做法。目前我国提出的初步出价清单,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暂未填列,GPA成员国反应强烈。财政部对此非常重视,今年初召开的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进行了专门部署。按照财政部的要求,省厅将在财政部GPA研究组的框架下牵头成立地方组,尽快启动我省加入GPA谈判的前期调研和准备工作。在全面总结GPA成员地方采购实体和其他采购实体开放规律的基础上,分析加入GPA对地方产业发展、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影响,研究我省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可行性,并提出应对方案。请省直各有关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尽力配合省厅开展工作。
三、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几点要求
今后一个时期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工作思路和任务已经明确。我们要在巩固已取得改革成绩的基础上,紧紧围绕改革工作思路和任务,安排各项工作,把各项工作做深做细。为此,再提出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把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工作中要体现“围绕热点、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提高发展”的原则,制定具体工作计划,落实改革思路和主要任务,明确工作责任。特别要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建设、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社会普遍关注涉及民生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等工作的领导,努力协调理顺各方面关系,真正做到有布置有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深入开展,切实在改革的深度和广度上抓出实效。
(二)搞好协调与配合,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是要搞好财政内部的协调配合,提高深化改革的整体合力。各级财政部门要明确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的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采购办要主动与预算、国库、纪检和其他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定期通报改革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二是要加强省市县之间的纵向协作联系。加快电子化采购平台建设。按照统一招标、共同参与、分级管理的原则,重点加强对协议供货、定点服务等方面的区域联合采购,实现资源整合,节约采购成本,更大范围、更大效果地发挥政府采购制度的优越性。三是要进一步加强与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借助有关部门和中介力量,扩大检查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促进制度规定和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四是要加强财政部门与兄弟部门、监管机构与操作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各级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省直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政府采购各项制度,提高依法采购的意识;要贯彻落实国家支持节能环保、自主创新和购买国货的基本政策;要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加强预算执行的计划性,努力做到应采尽采;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监控,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加强对合同签订和验收环节的管理。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依法代理,抵制不正当竞争;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要注重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要规范操作程序,提高采购效率。
(三)加强宣传和调研,提升政府采购的整体形象
当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入了全面发展的关键时期,抓好政府采购宣传和前瞻性研究工作意义重大。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传媒进行宣传,从制度设计、政策规定、经济社会效益、操作执行、救济制度以及国际经验等方面扩大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宣传,使改革成效、经验、做法和典型事例不断深入人心,提高社会对改革的认识,扩大政府采购制度的影响。要加强对关系改革深化发展的重大问题的前瞻性研究。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推进,许多新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首先,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重大发展规划、法律政策都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提出了新要求,如何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最大化,如何通过政府采购解决民生等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其次,如何协调法律之间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兼顾采购效率与效益等实际问题,都需要从理论上予以解释。再次,市场环境和诚信体系建设、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许多涉及方向和思路的问题也都需要理论的支持与论证。此外,在当前地方GPA谈判工作迫在眉睫的新形势下,需要弄清GPA成员地方采购实体和其他采购实体开放的规律,研究加入GPA对地方产业发展、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影响等等。为了加强这些前瞻性研究,省厅将在与各地加强沟通交流的基础上,确定一些带有共性、全局性的课题进行研究。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实际,选择一些课题进行研究。
(四)统筹兼顾,做好四个结合
第一,扩大规模与提高质量相结合。近年来,扩大规模一直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首要任务。各地采取了很多切实有效的措施,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不能因为注重政府采购规模的提升而忽视对采购质量的监控。政府采购制度追求的是物有所值。光有规模没有质量的政府采购将失去人心,失去制度推行的价值。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既要抓规模,更要抓质量,实现由单纯追求采购规模向规模与质量并重转变。
第二,规范行为与提高效率相结合。规范行为与提高效率有时是一对矛盾。规范讲程序会牺牲一定的效率,效率讲简便会影响到规范。通过几年的努力,我们在规范行为和提高效率两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二者结合“度”的把握上还需努力。实际工作中,一些采购当事人以效率为由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效率”是提高了,但规范却无从保障。提高效率要在规范行为的基础上,通过减少审批环节、优化采购程序、提高管理水平来实现,而不能靠牺牲必要的法定环节和时间,通过“偷工减料”、“走捷径”来实现。
第三,防范腐败与廉洁自律相结合。促进廉政建设是政府采购的立法宗旨之一。几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制度建设等措施,防范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有力地促进了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政府采购工作既是反腐败的利剑,也是容易滋生腐败的土壤。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措施,在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内部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自身建设和廉政教育,真正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
第四,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地方GPA谈判相结合。随着我国正式启动加入GPA谈判工作,我国面临着在GPA统一规则下对等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的新形势。为应对这一变化,我们要把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地方GPA谈判结合起来:一方面,要抓紧落实促进自主创新等相关政策,提高省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应对即将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竞争;另一方面,要抓紧学习研究GPA相关规则,不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切实做好地方GPA谈判应对工作。
(五)加强学习,提高五种能力
近年来,政府采购干部队伍的思想道德和业务素质水平在逐步提高。面对新的改革形势和任务,采购干部队伍的任务将更加艰巨,责任将更加重大,前进道路上所面临的矛盾和困难也将更加复杂。因此,从事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广大干部和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严以律己,讲政治、讲大局、讲法制,切实增强改革的使命感和工作责任感,努力探索政府采购改革制度改革的特点和规律,掌握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技术,不断丰富和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具体而言,就是要全面提高五种能力:一是要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始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依规、依程序”办事的原则;二是要提高驾御政府采购的能力,准确把握规律性,富于创新性,积极发挥政府采购的引导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三是提高公共服务的能力;四是提高自觉抵制腐败的能力;五是提高应对和处理复杂事物的能力。
同志们,政府采购既是一项具有开拓性和挑战性的工作,又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伟大事业。我们已经站在一个新的起点上,正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各级财政部门和政府采购当事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法律规章的框架下,用创新的思维,大胆实践、勇于探索、抓住重点、开拓进取,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思路、完善新机制,为推动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深入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