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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行罚[2007]12号
被处罚人:衡阳银桥招标咨询公司
法定代表人:晏新发
公司地址: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创业大厦3楼306室
经查,你公司在2006年10月31日代理衡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垃圾中转站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HY2006-A0065,招标编号:YQ2006-HW078,以下简称该项目)活动中,存在如下问题:你公司为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权限只能为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业务。该项目在向财政部门申报时的采购预算为999万元,实际采购预算为1300万元,中标总金额1238万元,采购资金来源为国债资金和由财政偿还的银行贷款。你公司在开标后,明知项目预算超过代理权限,仍然继续代理。
本厅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31号令)第二十条“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规定。本厅于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公司未作出陈述和申辩。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31号令)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财政部或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
湖南省财政厅(公章)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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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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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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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签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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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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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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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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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签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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