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湘财行罚[2007]11号
被处罚人: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北宪
公司地址:长沙市东风路123号
经查,你公司在2005年10月代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服装采购项目(招标编号:0623-0575N3407395)活动中,存在下列问题:
1、未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采购信息;
2、未在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3、未按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
4、未按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财政部门备案。
本厅认为:上述存在的问题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六十八条第(二)、(五)、(九)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本厅于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公司的陈述和申辩并不能否认以上违法事实。根据该六十八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财政部或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
湖南省财政厅(公章)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
附件: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
|
|
送达人签名盖章 |
|
|
送达地点 |
|
|
送达日期 |
|
|
受送达人单位名称 |
|
|
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签名盖章 |
|
|
收到日期 |
|
|
备 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