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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财政局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06-06-20
   
    治理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重大决策,是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重点任务之一。按照全国财政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湖南省财政厅《全省财政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以及全市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会议的精神要求,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建设和谐社会理论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立公共财政的目标,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改革,积极稳妥地在全市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工作。通过专项治理工作,坚决纠正政府采购领域中破坏公平、公正、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行为,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预防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二、组织形式
    (一)市财政局成立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财政局党委书记、局长何水平同志担任组长,纪检组长唐政委、副局长刘邵新、助理调研员蒋苏担任副组长,监督检查局、政府采购办、纪检监察室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三楼政府采购办,政府采购办主任付华亮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按现行财政分级管理体制,市财政局负责市直预算单位和所在地在邵阳市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预算单位,以及所在地在当地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治理政府采购领域的专项工作;市各系统内的治理工作由市直各主管部门牵头。
    (三)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成立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市直部门应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并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协调联系。县(市)区领导小组名单以及市直部门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工作以自查自纠为主,财政部门重点检查为辅。自查自纠结束后,各单位要写出自查自纠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治理目标
    通过调查研究,摸清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关键环节、特点和规律;重点开展自查自纠,对出现不正当交易行为要及时给予纠正,对容易出现商业贿赂的环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抵制商业贿赂和廉洁从政从业意识;严肃查处相关案件,坚决打击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通过专项治理工作,使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初步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交易环境和及时纠错机制,基本形成行为规范、程序合法、监管到位、廉洁高效、制度健全的政府采购工作新局面。
四、治理范围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购代理机构包括各级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
五、实施步骤
     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分为四个阶段,各个阶段的工作可有机结合整体推进,整个工作在2006年11月底前完成。
    (一)调研摸底阶段。该阶段主要任务是:摸清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手段和表现形式,掌握容易发生问题的岗位、环节及规律和特点,明确治理重点。调研将采取三种形式:一是召开座谈会。邀请部分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就政府采购领域中的商业贿赂概念、具体表现形式、容易产生商业贿赂的环节等问题进行探讨。二是征询意见。制定详细的调查提纲,下发相关单位进行书面征询意见。三是下基层调研。会同纪委监察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到相关单位进行实地调研,了解情况。四是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宣传栏、政府采购网站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全体干部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认识。
    (二)自查自纠阶段。该阶段主要任务是:一是组织动员与学习。召开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参加的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提高政府采购当事人对中央以及省、市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认识,端正态度,纠正在思想认识上的偏差。二是布置相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财政部门要明确自查自纠的重点环节,制定下发有关通知和自查自纠表格,组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一方面从本单位和个人具体工作上进行自查自纠,检查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行为;另一方面要从本系统、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现行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政府采购项目运行机制和监督制约上进行自查自纠,找出内部管理制度上漏洞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从深层次查找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发生的原因。
    (三)整改查处阶段。该阶段主要任务是:一是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从业人员针对自查自纠工作中反映、暴露和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完善和制定相关制度。二是对查出的问题进行认真处理。财政部门要在全面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结合群众举报,全面梳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案件线索,依法重点查办严重破坏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的商业贿赂案件,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领域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和从业规范,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四)总结验收阶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和验收。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组到市直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县(市)区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也要相应地组织进行检查和验收,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不走过场,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六、主要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电脑网络、墙报版报、召开座谈会、调研摸底活动等形式,教育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采购从业人员树立诚信守法、实力取胜的意识,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运用正反面典型教育,用生动形象的事例说明商业贿赂对社会和家庭的危害,增强教育的直观感和示范性。运用新闻媒体和单位宣传工具等形式,提高单位和个人对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正确理解和掌握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有关政策,促进专项工作逐步深入开展。
    (二)建立商业贿赂举报和通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治理商业贿赂举报信箱、电话或传真,向社会公开,为发现和排查政府采购领域中商业贿赂案件提供线索;充分利用现有的信访渠道,不定期地通报有关处理情况,建立起有效的举报和通报制度,进一步接受社会监督。
    (三)深化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商业贿赂。针对目前政府采购制度中存在监管缺失和运行漏洞等问题,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体系。一是在政府采购领域管理上,要针对政府采购特点,研究制定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管理办法,完善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的机制;二是要逐步建立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制订指南;三是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制度,强化对评审专家约束机制;四是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透明度;五是加大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力度,建立起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管理机构之间的制约机制;六是构建政府采购的信用体系,对涉及商业贿赂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予以公告,并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三年或提请省财政厅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七是加强对供应商投诉的处理工作,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
    (四)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实现综合治理。要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深化财政管理体制等改革结合起来,一是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制度,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刚性和透明度,严格和强化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以及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与执行管理,确保各级财政支出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计划执行。二是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从财政资金支付等环节保障政府采购制度的贯彻实施,防范商业贿赂的发生。三是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将应收的全部列入预算管理,杜绝“小金库”现象,从源头上根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五)开展政府采购专项大检查工作。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第四周年,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全面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情况开展一次全市性专项检查,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六)建立健全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防治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又要标本兼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建立和完善明确的责任机制、有效的教育机制、规范的运行机制、严密的制约机制和严格的处罚机制。要在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上下功夫,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制度、评审专家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制度;完善和建立供应商、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记录档案制度;完善和建立我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评审过程进行网上实时监控制度;制订邵阳市改变采购方式审批暂行办法,通过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相关制度,从源头预防商业贿赂现象的发生,切实加强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建设。
    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于2006年7月15日之前将县(市)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名单和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邵阳市财政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739-5354107   传真:0739-5329815
 
200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