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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编号:QKZB2007-066
签订日期:2007年12月31日 签订地点: 张家界市财政局
甲 方:张家界市政府采购办
乙 方: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和公务用车的定点维修管理,促进我市公务用车的健康发展,经张家界市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我办对张家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资格进行公开招标,确定乙方为2008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厂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招标文件(项目编号:QKZB2007-066)、投标文件及投标人的承诺,特订立本合同。
一、中标类别与服务期限: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 二 类企业;服务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二、定点维修的范围及内容。
1、凡张家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均可在乙方进行维修和保养(按送修管理要求及程序进行)。乙方应实行24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车辆路途施救工作,在张家界市城区范围内实行免费施救。
2、乙方应根据送修单位填写的《张家界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申报单》内容,对送修车辆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并对填报的内容予以签字确认,包括车属单位、车种、车型、车牌号码、车架号、发动机号、送修时间、维修类别及项目明细等内容;若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时,应及时报经车属单位主管人员签字后,方可进行。
3、凡在乙方修理的车辆,原则上不得转厂修理。乙方要根据车辆的情况随到随修,不得无故拖延修理周期,一般故障立即排除,二级维护一般不超过24小时,整车大修不超过12个工作日。
4、乙方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造成责任事故、偷盗等损失的要全额赔偿。
5、乙方要建立所修车辆的维修档案,(每车档案制),认真做好各项记录,保管好原始单据,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三、维修质量标准
1、乙方所维修的车辆出厂,要符合国家有关维修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要达到行业或部门标准,并对出厂车辆实行质量责任保障,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经张家界市汽车维修管理办和有关部门认定,乙方应及时无偿返修或更换,造成车主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直接损失,乙方要全部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所维修的车辆出厂,要经张家界市汽车维修管理办认证的专门质检技术人员(持有资格证)以及车主方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测,并开具由省交通厅统一监制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卡》。二方(维修厂、车主方)在《张家界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验收单》上签字后方能发证出厂。
3、乙方维修车辆所采用的零配件(包括外购件、自制件和修复的旧件),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产品技术条件,必须是正厂合格的零配件,一律不得使用副厂的零配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维修费用的结算
1、乙方结算时必须在甲方规定的“维修工时﹑配件及油漆最高限价”内合理收取费用, 凡“维修工时、配件及油漆最高限价表”以外车辆的维修,由送修单位与该单位的定点厂家共同协商,并报市政府采购办审核后,方可结算.
2、乙方出具的维修费用结算单,送修单位主管人员应签字认可,报甲方审核并签章后才能办理结算,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账。
4、乙方必须与送修单位每季度结算一次维修费用,按程序办理完毕结算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市政府采购办不再签字审核,财政部门凭甲方审核的结算单和相关手续办理转账支付手续。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① 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有权对定点维修执行合同情况以及优惠和服务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② 有权终止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定点维修的定点资格;并不退还其保证金;
③ 甲方必须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执行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规定的义务;
④ 为定点维修企业和市直各部门提供优质的服务,协调好关系;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 有权要求送修单位按时结算维修费用;
② 有权拒绝送修单位提出的除合同规定和服务承诺以外的要求;
③ 有权向有关部门质询或投诉;
④ 按本合同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承诺为市直单位的公务用车维修提供优质的服务,做到安排优先、服务优良。
⑤ 履行投标文件承诺的优惠服务价格和服务内容。
⑥ 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长途出车前进行车辆免费检测。
⑦ 对未与乙方签定维修合同单位的送修车辆,乙方必须免费为其提供维修检查。
六、违约责任
1、若送修单位不能按期支付维修车辆费用,乙方应书面告之甲方,甲方将协助乙方向车主单位催办结算费用,直至依法维护乙方的合法权利。
2、乙方对甲方或车主单位人员的索、拿、卡、要等行为有权予以拒绝并投诉相关主管部门。
3、乙方若对无《张家界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申报单》的车辆进行维修或无故拖延修理周期,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4、凡因乙方修理质量问题,给车主单位造成损失的,经市汽车维修管理办和有关部门认定后,乙方应赔偿车主单位的全部损失。若乙方不予赔偿车主单位损失,甲方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究乙方相关的法律责任。
七、合同的终止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定点维修的投标,且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1)乙方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2)服务态度差造成恶劣影响的;(3)一年内被有效投拆3(含3次)次以上的;(4)弄虚作假虚报零配件实际购进价格的;(5)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的;(6)擅自扩大定点维修服务范围或进行非法服务的;(7)发生责任安全事故,不能及时处理和赔偿的;⑻ 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的;⑼ 与车主单位共同弄虚作假、私车公费修理等损害国家利益的;⑽ 未经甲方审核签章擅自进行结算,向采购人或有关人员行贿的;(11)甲方将定期组织人员对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达3次(含3次)以上的;(12)凡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七项之规定,经核实达2次(含2次)以上的。
2、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退还履约保证金。
3、甲乙双方如遇不可抗力事件而丧失履行能力,本合同自行终止。
八、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将对乙方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的分值将计入次年招标评审的总分(考核内容及分值标准另行通知)。
2、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伍仟元整,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存入张家界市政府采购办指定的账户。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除本合同有规定不退还保证金外,甲方应在合同履行期满并终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
3、张家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招标文件(QKZB2007-066)、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服务和价格承诺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和执行依据。
4﹑本合同未尽事宜,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5、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张家界乾坤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备案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 位 地 址: 单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电 话: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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