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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呼唤立法
——访全国人大财经委办公室主任、政府采购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巨家仁
发布时间: 2001-11-21

           
    
 
       《政府采购法》初稿最近已出,修改完善的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之中。1月5日,中国财
 
   经报记者(以下简称记者)就一些大家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办公室主任、政府
 
   采购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巨家仁。
 
       记者:巨主任,请您介绍一下政府采购法立法的背景。您认为立法的条件是否已经成
 
   熟?
 
       巨家仁:政府采购制度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已有一、二百年的发展历史。我国长期
 
   以来实行的是自行分散的采购,没有形成完善而统一的制度。20世纪90年代中期,一些省
 
   市开始进行政府采购改革试点工作。短短五、六年的时间,这项工作迅速在全国推开。
 
       深圳市率先制定了全国第一部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各省区市相继出台了政府采购
 
   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办法或相关制度管理体制、主管机构、操作机构也逐步建立和完善;
 
   中央有关部门也逐步开展了政府采购的试点。1999年全国纳入政府采购的财政资金达130多
 
   亿元,2000年估计可达200多亿元。可以说,政府采购花开全国,方兴未艾。
 
       政府采购之所以在全国发展这么快,主要是由于这项制度具有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
 
   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促进公平竞争、调节国民经济运行、优化资源配置、
 
   保护产业、抑制腐败等功能,其操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特点与市场经济的要
 
   求相吻合。因此,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企业、从购销双方到中介机构都非常看好这项
 
   制度,积极地推动它向前发展。
 
       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功能特殊、购销金额很大的经济活动,在其蓬勃发展起来之后,只
 
   有将其纳入法制轨道,才能保证它依法规范运行,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三
 
   公”原则,保持全国法制的统一。目前,立法的条件已基本成熟。作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
 
   门,财政部十分重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规范工作,1999年以来相继颁布了《政府采购管
 
   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规、规章;目前正在进行细化预算、编制部门预算的改革和建立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中央有关部门、各省区市和一些市县,在制定法规规章和实际工
 
   作方面都积累了一些经验;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有不少政府采购的法律、协议、示范法、
 
   资料和经验,可供我们参考借鉴;而且,目前各方面要求制定政府采购法的呼声很高。所
 
   有这些都为我们制定政府采购法创造了条件。
 
       记者:制定政府采购法是要规范和约束政府的采购行为。请介绍什么采购活动要受法
 
   律的制约?
 
       巨家仁:我们初步考虑,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
 
   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政府采购法。
 
       这个规定,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大体一致,但范围略小一些。主要是我们没有将国
 
   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预算资金进行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而其他国家多数把一定数
 
   量的垄断国有企业进行的公共采购纳入。在资金来源方面,我们将财政性资金即预算内、
 
   预算外资金,包括需要财政偿还的政府垡纳入采购范围,没有将采购主体使用其他借贷资
 
   金、自有资金纳入,而国外一般将所有的公共资金都纳入政府采购。
 
       规定的范围之所以略小一点,主要是因为我国实行采购制度的时间还不长,经验积累
 
   得还不多;国有企业面广量大;公共资金来源渠道比外国多,运行情况也比较复杂。采购
 
   范围规定得小一点,有利于稳妥地推进政府采购,同时有利于在政府采购的起始阶段更好
 
   地保护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和民族产业。这与其他国家政府采购发展的过程相类似,符合
 
   国际惯例,也是符合中国国情的。
 
       记者:政府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权力很大,采购法如何约束政府的权力,以维护供应
 
   商的权利?
 
       巨家仁: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这一问题我们在法律起草时是重视
 
   的,相信能很好地解决。除了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很好地落实到采购过程和程序
 
   之中以外,最主要的解决办法还是购销双方要遵守合同法的规定。无论政府的权力有多大,
 
   在采购过程中也只是合同当事人的一方,与供应商法律地位平等,权力和义务对等。合同
 
   一经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律中还规定,主管部门、供应
 
   商、审计机关、监察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力对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结果及
 
   采购人进行监督;还规定了采购人违法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当然,由于政府采购的资金来
 
   源是纳税人的钱,政府采购又肩负着公共服务职能,所以,政府采购合同与纯私人间的合
 
   同不完全相同,有它的特殊性,体现在合同的备案、变更、补充等方面,赋予了主管部门
 
   必要权力,这是维护公共利益所需要的。
 
       记者: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供应商的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请问,法律如何确保供
 
   应商的监督真正成为“有效的监督”?
 
       巨家仁:初稿中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和诉讼做了相应的规定,以
 
   保护供应商在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或受到不公平待遇时能够讨回“说法”和公道。但总的看
 
   来,对供应商的监督,我们的保障力度还不够。这正是下步需要加大力度的一个方面。世
 
   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都有一个或多个相对独立的专职机构来处理政府采购的质疑、申诉、
 
   裁决。如,美国的会计总长办公室、德国的卡特尔局采购庭,日本的政府采购审查委员会、
 
   香港的申诉管理委员会、澳大利亚的联邦政府调查委员会等。也有的国家,专门的监督机
 
   构设在财政部门。WTO《政府采购协议》要求缔约国设立独立机构,处理质疑和申诉。我
 
   国由于精减机构和体制原因,难以设立专门的申诉处理机构,加大政府采购的外部监督和
 
   供应商的监督,是需要很好解决的一个问题。
 
       记者:政府采购中争论的焦点在哪里?
 
       巨家仁:在政府采购法涉及的不少问题上,过去都存在争论。近年来经过政府采购工
 
   作的实践和有关方面相互交换意见,许多看法都趋于一致,但仍存在着一些分歧意见。主
 
   要集中在:适用范围上,资金来源是按财政性界定还是以资金使用领域的公共性划分,哪
 
   些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采购方式上,是强调集中采购,还是适度集中采购;采
 
   购合同上,是民事合同、特殊的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集中采购机构如何设置和集中采
 
   购规模如何把握的问题,等等。在接下来的修改中,我们将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把好的意见吸纳进来,力争今年年底前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本文转载自中国财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