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关于对湖南省公路物资设备公司的行政处理决定
发布时间: 2005-08-25

湘财行罚〔200556

 

行政处理决定书

 

被处理处罚人:湖南省公路物资设备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乐子

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472

 

根据湖南省天舟招标有限公司转来你公司的投标文件及你公司与中南林学院签订的合同,经我厅进行核对后,查明,你公司在2005531日公开招标的中南林学院2004年部省共建高校基础实验室设备采购中,其中物理实验室的品目五的激振器和品目六振动教学实验系统与采购人签署的合同与投标书中所投产品的产地和品牌、型号不一致,擅自更改合同。

本厅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构成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一、你公司与中南林学院签订的招标编号为TZZZ2005-012中物理实验室的品目五、品目六合同无效。

二、列入不良政府采购供应商名单,在一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你单位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财政部或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附件:《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回执

 

 

 

二○○五年八月四日

 

 

 

 

 

 

 

抄送:省直机关采购中心,各招标代理公司,中南林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