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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06-08-16

投诉人:长沙市海韵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长柳

地 址:长沙市解放西路141号二楼

被投诉人:湖南天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义

地  址:长沙市荷花园铭威北栋7楼

    2006年7月7日,我厅收到投诉人关于衡阳师范学院基础实验室F包品目三、品目四评标过程违规行为的投诉(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06-0070)。我厅经过调查核实,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处理:

    一、投诉人投诉“中标候选人长沙市天音琴行是这次所有投标人中资质信誉、财务状况和售后服务能力最差的。公司成立不到一年,注册资金是否达到招标文件要求还有待验证,其也没有参加社会劳动保险”。

被投诉人称:长沙天音琴行有限公司在本次政府采购的投标文件中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有能力完成采购任务的资质证明文件,根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的注册资金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交纳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的证明,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经查,长沙市天音琴行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提供了企业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证、税收通用缴款书、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以及高级钢琴调律师证书的复印件,以上资料证明长沙市天音琴行有限公司的资质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二、投诉人投诉“报价最高。除现代琴行为其托标外,天音琴行和现代琴行同时也是关联公司,天音琴行负责人张勇与现代琴行负责人颜扶贫在2001年11月至2004年11月合伙经营长沙市开福区现代琴行,也就是目前的湖南现代琴行有限公司的前身,这次他们所投的品牌、型号一致就可以说明。因现代琴行在此项目第一次招标中作假骗取中标,最后被废,这次重新招标因种种因素现代琴行不便以其名义中标,因此把天音公司推向前台,实际上还是由现代琴行一手操纵。”

    被投诉人称:经查长沙天音琴行有限公司和湖南省现代琴行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分别为张勇和赵露茜,由此不能证明两家公司为关联公司。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文件规定,所投品牌型号相同的,以最低价视为一家供应商。在第一次采购时,是由于湖南省现代琴行有限公司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经审计的2005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缴纳税收证明和缴纳社保证明”,而不是因为该公司投标文件作假。

   经查,⑴长沙天音琴行有限公司报价为763880元,在本次招标名列第二(其中最高报价783040元)。⑵长沙天音琴行有限公司和湖南省现代琴行有限公司是两个不同的独立的企业法人,这次他们所投的品牌、型号一致并不能由此推断两家公司有关联。投诉人没有提供证明两家公司存在关联的证据,因此,投诉没有事实依据。

    三、投诉人投诉:“天音琴行所投产品青岛世正牌钢琴不适应南方特定的高温、潮湿的环境下正常使用,国家标准和适应南方气候的应在温度0℃-40℃,湿度40%-80%的环境下能正常使用,而青岛世正钢琴只适合在15℃-25℃的温度和50%-70%的湿度的环境下正常使用。另外国家规定的钢琴保质期为两年,而青岛世正钢琴的保质期仅为出库日一年。因此,在产品的优良性和适用性也落后于其它投标人,在这个打分标准上的得分也不可能得高分。那么每个打分标准的环节上都不可能得高分的长沙天音琴行在品目三上能够成为中标候选人,没有暗箱操作是不可能的”。

    被投诉人称:长沙天音琴行有限公司所投青岛世正牌钢琴,提供了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符合GB/T10159-2002《钢琴》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且该公司投标文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承诺书中注明,钢琴提供免费调律一次,保修三年,终生维护。同时专家认为长沙海韵贸易有限公司所投产品防潮功能差、键盘敏感度不好,采用多层胶合技术,南方的温湿度不适合胶合技术,招标文件要求全实木整体键盘,采用法码加铅平衡技术,投标文件正本中没有提供施特劳斯钢琴的授权。

    经查,招标文件要求:设备制造和检验须适合中国国家标准或国际通用标准。长沙天音琴行有限公司提供了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符合GB/T10159-2002《钢琴》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投标文件中承诺,钢琴提供免费调律一次,保修三年,终生维护。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确认长沙天音琴行有限公司所投标的青岛世正牌钢琴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投诉暗箱操作的现象,无事实依据。

    四、投诉人投诉:“招标代理公司有故意压低投诉人的得分,排斥投诉人中标的行为”、“在F包品目四中,同样存在着打分不公和暗箱操作的问题”。

    被投诉人称:本次F包的评标方式为综合打分法,对于最终评分结果及产品的优劣,我公司没有更多的情况说明,我公司只是本次开标的组织者,记录评标过程中专家的评标意见及统计确定最终评标结果,并没有权力干预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分,且本次采购结果都是由评标专家独立打分得出的结果。

   经查实,招标代理公司只是依法组织了本次评标,没有进入评标委员会参加打分,投诉事实不存在。

    五、投诉人投诉:“招标公司在制作招标文件时,有倾向性地指定品牌、型号(青岛世正118)的现象”。

    被投诉人称:在发售本次招标文件时,收到了长沙海韵贸易有限公司的技术澄清函,并转发给衡阳师范学院后,经查核,除英昌、世正钢琴外,还有星海、东北营口钢琴及国外的斯坦威、卡瓦依等品牌均采用实木音板及实木整体键盘,招标文件没有指定品牌、型号。

    经查,招标文件没有指定品牌、型号。招标文件第47页第17项第1点说明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及要求中所指出的标准、参考品牌仅系说明,并非进行限制。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采用具有权威性的标准、品牌替换招标人指定的相应内容,只要能表明这些替换产品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所提技术规范的要求。因此,招标文件不存在有倾向性地指定品牌、型号的现象

   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的陈述和我厅对本次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有关资料的核实,我厅认为,投诉人所投诉的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