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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华合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05-10-21
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北京东华合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28号泛亚大厦3

被投诉人: 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址:北京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0

2005628日我厅收悉《关于湖南省电子政务外网平台网络设备采购及系统集成项目投标人-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违反招投标规定的投诉书》的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我们对被投诉人招标编号为GXTC-0516010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及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审查。现查明:在湖南省电子政务外网平台网络设备采购及系统集成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使用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参与投标,并成为了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对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使用其母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是否合法问题,经请示信息产业部,该部综合规划司在《关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使用问题的复函》中给予了明确答复,认为“获证单位的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单位,应当单独申请符合自己能力的系统集成资质。获证单位不得将资质证书出借或转让给子公司使用。按照规定,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将资质证书出借给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不具备招标文件(招标编号GXTC-0516010)中规定资格要求,评标委员会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没有按照无效投标处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现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招标采购单位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以上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投诉人应从中吸取教训,在组织政府采购评标过程中,应督促评标委员会客观、公正、认真地履行职责。

附件:《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回执

 

 

 

 

                    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