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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08-10-29

望财购函〔2008〕1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长沙普惠环保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劳动中路511号

法定代表人:姚继戈

 

被投诉人:湖南中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劳动中路58号8楼

法定代表人:周桂龙

 

2008年9月22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关于望城县建设局乡镇垃圾中转装置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HNZK-08139)的投诉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和财政部财库字〔2007〕2号文件的规定,依法进行了审查核实。

一、投诉人称:湖南力牌液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证明文件,不是合法的投标人。

被投诉人称:

本次采购的是液压式垃圾中转站垂直设备和水平设备两种产品。评标委员会和长沙市机械行业学会都认定液压式垃圾中转站垂直设备和水平设备为同类设备。力牌公司按要求提供了资格证明文件,其中包括水平设备的业绩及垂直设备的生产授权,是合法的投标人。

经审查力牌公司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认定其真实、合法、有效。

二、投诉人称:力牌公司和被投诉人存在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被投诉人称:

1、技术参数是甲方提供。

2、业绩是否进入打分项,要视项目情况而定。业绩、财务状况、信誉、质量保证措施、售后服务承诺、培训计划等项是否进入打分项,招标方有权自行取舍。

本项目有六家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有五家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在开标前没有任何公司(包括投诉人)对本招标文件提出书面异议。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认为,五家投标人的技术方案都能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因此《招标文件》是没有倾向性的。

经审查,1、《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技术参数与力牌公司货物的技术参数并非完全一致,不存在“采用力牌公司的货物技术参数问题”; 2、《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必须提供同类相关业绩证明文件,以便于评标委员会对其商务部分中业绩进行考核。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该项计0分。”不存在“规避力牌公司所投主要产品没有用户和业绩的事实”;3、审查中,我局多次要求投诉人提供并补充相关证据,投诉人均拒绝提供。因此,在无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力牌公司和被投诉人存在串通招投标行为。

三、投诉人称: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分,力牌公司也不可能中标。

经审查,专家的抽取和评标过程全程接受采购人和望城县纪委及公证处的现场监督,全过程严格保密,公平、公正。

投诉人称“力牌公司因未生产过所投的主要产品,不能提供相关的业绩证明文件,其商务部分应当按0分计”。为此,特委托长沙市机械学会邀请5名专家对液压垃圾中转装置设备的垂直式和水平式是否为同类设备进行了评议,结论为“垂直式液压垃圾中转装置和水平式液压垃圾中转装置可以视为同类设备。”

因此,我局认为评标结果客观公正、合法有效。

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的陈述和我局对本次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过程以及有关资料的审查核实,我局认为投诉人要求认定力牌公司为无效投标,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长沙普惠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决定驳回投诉,采购活动继续进行。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望城县人民政府或长沙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望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回执

 

附件:
望财购函1号 投诉处理决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