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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以后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07-05-21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公正采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废标后必须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置。但在具体实施中可能会有一些不同的做法。在获得批准后可以改为竞争性谈判等其他采购方式,为节约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在具体操作上,一般不重新发公告,而是直接按批准的方式开展采购活动,在时间上不中断。如果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情形的,则不应直接进入新的采购程序。

    例:某机构代理的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厢式车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于2007年4月24日如期开标。5家供应商参加竞标。开标后,评标小组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发现有三家供应商因所报价格超过预算,成为无效投标,只两家供应商符合条件,有效投标不足三家,达不到法定数量,应当废标。经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同意,决定此次公开招标废标,更改为竞争性谈判。

    在上一轮招标采购中无效投标的供应商是否可以参加下一轮的竞争性谈判?在此例中是两家参加谈判还是5家参加谈判?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经请示省政府采购办,明确5家供应商都可以参加竞争谈判。

简要分析: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规定: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当废标,同时应当将废标的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需要注意的是:采取其他方式采购一定要事前获得批准。实际操作时一般是电话请示,口头答复。事后一定补办书面手续。以日后检查。

    由公开招标改为竞争性谈判原来无效投标的供应商是否可以继续参加谈判?从理论上讲原来的无效投标供应商完全有资格参加竞争性谈判。原因很简单,这种竞争性谈判是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当然在具体操作中可以视情况,区别对待。如果是技术或其他资格条件等原因引起的,则可以让其不再参加谈判,因为即使参加新的一轮的竞争,还是会因技术或资质方面的原因再次成为无效投标;如果因为报价原因引起的,则应当允许继续参加谈判。从目前通行的做法看,并没公布政府采购预算,作为商家总是企求更高的利润。其他条件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仅价格超预算,在接下来的谈判中可以调整报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多可以形成更充分的竞争,对采购人有利。如果是招标文件的原因导致废标的,则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在时间上不得直接转入竞争性谈判等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张安民2007/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