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评标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2007-04-30

    2007年4月25日,由某公司代理的某系统集成项目的政府采购如期开标。评标时专家发现,所有供应商都没有防火墙产品销售许可证,也没有公安部门的防火墙销售备案通知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省采购办请示,是否可以让供应商将资料补齐。

    按法律规定所有的投标文件只能以投标截止时间为准,不允许在此时刻点过后再接受和补充投标文件。

    经查,问题的出现主要不在供应商,而是招标文件中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当然,投标供应商也有一定责任,应当清楚作为合格的投标供应商还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在此例中,投标时应当主动提供防火墙产品销售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如果不允许补充,那么只能废标。

    为了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从实际情况出发,在不失公正,不违反法律精神的前提下,经研究,采购办答复:1. 允许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补充有关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2.按公布的评标方法继续评标,给供应商排序,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3. 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通知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此案例中需要吸取教训的有:1.招标文件必须符合法律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在招标文件中不有歧视性条款和指定产品的倾向的同时,一些特殊的采购项目还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此例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因为防火墙销售的具体政策要求不熟,故在采购文件中对此没有提出明确的要求。所以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即使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技术复杂的,把握不准的最好是咨询专家或请专家进行论证。2.评标中发现拿不准的问题最好是及时请示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此例中,如果继续不经请示批准继续评标,结果肯定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如果擅自允许补充投标文件,那显然是违法行为。3.必须按程序办事。此例中所要求补充的材料,是资格性的,属条款有实质性的变化。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供应商。如果不以书面形式通知,一旦个别供应商进行质疑投诉,采购代理机构必败无疑。4.因招标文件的陷导致废采购标代理机构还有承担经济赔偿的风险。

                                    张安民

                                               2007/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