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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第11条“投标方或联合投标体中一方须在娄底城区拥有管道和光纤资源,并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网络元素出租出售经营许可资质”修改为“投标方或联合投标体中一方须在娄底城区拥有管道和光纤资源”;
2、 招标文件中第四章“货物清单及技术规格要求”第三款“系统构成要求”中增加第24条:产品要求进行现场演示,各投标方须按技术方案自行提供前端设备、网络设备、传输设备等,同时提供产品参数,中标后须提供与现场演示同规格、同品牌的产品,不得进行更换。
娄底市政府采购中心
2008年3月19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