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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
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市州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作如下补充规定:
参与进口产品论证的专家组成员必须从设区的市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转发 政府采购 进口 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共印300份 2008年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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