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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市审计局文件
株财采[2008]5号

关于开展全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5-14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掌握政府采购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库[2008]31号)精神,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监察局、株洲市审计局决定于2008年5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此次专项检查是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过程中,根据政府采购发展形式作出的重要决策。这既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客观需要,又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建立长效机制的有力措施。

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全市的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由初创阶段进入全面发展阶段,在防止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仍需清醒地看到,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时间不长,我们的工作与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要求还有一段距离,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开始显现,采购活动中不够规范、违规操作、恶意串通等违规违纪行为比较突出。这些现象严重破坏了政府采购制度声誉,阻碍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深化发展。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加强学习,统一思想,认真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切实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

二、专项检查的任务和目的

此次专项检查的任务和目的是:在广泛开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的基础上,摸清和掌握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查找法律制度、管理体制、监督机制、操作执行等方面存在的缺失和薄弱环节;通过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受到深刻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自觉增强依法行政、依法采购意识;针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中暴露的问题,严肃查处不规范行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奠定基础。

通过检查,促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一步掌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提高依法采购的意识和能力,纠正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堵塞管理与操作执行的漏洞,促进廉政建设,确保各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得到正确的贯彻执行。

三、专项检查范围

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各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2006年和2007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其中,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指获得湖南省财政厅认定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政府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四、专项检查组织与实施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和市审计局组成株洲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和市本级专项检查组织工作,以及各县市区专项检查的指导。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整个检查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

市直各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要在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按照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的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组织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县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负责汇总本地区专项检查情况和总结报告,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五、专项检查工作安排

专项检查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从5月10日开始到9月10日结束,具体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提高和验收总结四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纠。5月10日至5月31日为自查自纠阶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增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主动性。要求各单位对其2006年和2007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主要内容包括:

1、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的情况,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行为;

2、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不编漏

编的现象;

3、采购方式选择和执行情况,有无违规行为;

4、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执行情况,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都执行了集中采购;

5、采购组织程序、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环节执行情况,是否执行了制度规定,有无违规行为;

6、工程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有无规避招标等违规行为;

7、上级专项资金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是否都执行了制度规定;

8、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了制度规定;9、受理质疑案件的答复处理情况;

10、采购代理机构财务开支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财经纪律

现象;

11、其它有关情况。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自查自纠情况归纳整理,查找问题根源,写出自查自纠报告,并填写自查自纠有关表格(电子版)。采购人应当填写表格1、表格2和表格7;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填写表格3、表格4和表格7;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应当填写表格5、表格6和表格7。

自查自纠表格电子版将以光盘形式下发。市直各单位可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领取本单位所需光盘,具体领取时间另行通知。市财政局负责将自查自纠表格光盘(母盘)发放给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所属单位光盘的发放工作。

市直单位于5月31日前,各县市区于6月5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和汇总后的电子化表格报市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重点检查。6月1日至7月25 日为重点检查阶段。为了保证专项检查工作的质量,各县市区要对采购规模大、采购项目多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执行情况开展重点检查。自查自纠结束后,各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其中采购人的重点检查覆盖率要达到本地区所有采购人的20%,以及所有集中采购机构和部分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小组或检查工作承担机构应根据重点检查情况写出检查意见和处理建议上报本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三)整改提高。7月26日至8月20日为整改提高阶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结合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阶段中暴露出的问题,以及重点检查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情况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本级专项领导小组。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本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

(四)验收总结。8月21日至9月10日为验收总结阶段。整改提高工作完成后,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组织验收总结工作,总结分析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形成分析报告。市直各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做好验收总结工作。各县市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组织好本地区的验收总结工作,确保专项检查工作不走过场,将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于9月5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市专项检查工作小组办公室。

六、   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市直各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要予以高度重视。要组织召开有关会议,对专项检查和搞好自查自纠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统一思想明确要求,提出本单位自查自纠工作步骤和安排,以保证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各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加强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出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相关配套文件和工作方案,确定负责重点检查工作人员和督导工作小组,指导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在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及时加以解决。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市直各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专项检查有关工作,建立自查自纠工作责任制。要认真组织好学习,掌握政府采购各项制度规定,对照自身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切实提高对专项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市直各单位在做好机关自查自纠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领导和指导,及时布置和统筹本系统专项检查工作,督促所属单位做好自查自纠工作,保证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防止检查工作流于形式。各县市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通力合作,从经费和工作人员上给予必要的保障,精心组织和安排各个阶段工作,做到人员落实、经费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确保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依法行政,公正严格。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工作过程中,要做到依法检查,要准确运用法律和政策,严格履行查办程序,排除干扰,秉公办事,防止检查工作失之于宽,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严格。

(四)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整改提高。市直重点被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小组对本单位开展的重点检查工作。在重点检查阶段要明确专人协助检查小组工作,如实反应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按检查小组要求提供合同、账簿等有关文件资料和线索,不得消极敷衍,确保重点检查工作质量。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方法步骤,提出具体可行的措施,切实改进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各县市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过程中要协调配合,相互沟通,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确保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达到预期目的。

(五)检查与预防并重,务求实效。市直各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认真分析原因,强化制度建设,及时堵塞漏洞。要切实做到用制度规范行为,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良好局面。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依法操作、依法采购的长效管理机制。

(六)加强信息统计汇总和定期报告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自查自纠电子化表格的发放、填报、汇总、上报工作,确保电子化表格发放到所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督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真填写,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要按时汇总上报。同时,在每一工作阶段完成后,将有关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工作情况逐级报告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联 系 人:株洲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733-8681164  0733-8681200

电子邮件:zhuzhoucgb@sina.com

附件: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自查自纠表格

(表1—表7)

 

 

 

 

 

                 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监察局       株洲市审计局

 

 

                                     二○○八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清理  非税收入  征收  项目  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办公室   共印300份  2008年5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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