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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 娄底市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娄底市政府采购中心,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
投诉人地址:娄底市长青中街26号
法人代表:刘建国
被投诉人:娄底市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被投诉人地址:娄底市政法委
单位负责人:陈光明
被投诉人:娄底市政府采购中心
被投诉人地址:娄底市政务中心二楼六厅
单位负责人:姜志宏
2008年4月4日,我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收到投诉人《关于对〈娄底市城市治安监控系统政府采购项目〉评标的投诉》(采购编号:LDGP-2008YQ0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的规定,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于2008年4月15日组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专家评委、投诉人进行了现场答复。
一、投诉人称:对“线路和传输设备及监控平台设备所有权归政府”作出了实质性响应,不该扣分。
被投诉人称:娄底市城市治安监控系统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款第3条明确规定“线路和传输设备及监控平台设备所有权归政府”,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没有对这一条作出具体明确响应,而其他投标人都作出了具体明确的响应,根据评分细则,专家评委们在评标中都作出了扣分处理。
二、投诉人称:主干光缆组网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不该扣分。
被投诉人称:招标文件中要求“主干线路采用8芯地埋管道光纤,组成复用保护环网”,并规定娄底市平安城市建设项目只使用部分光纤,其余部分用作政府其他信息化建设用途。投诉人的环网组成规模太小,将娄星公安分局、钢城公安分局、大科派出所放在环网之外,不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所以全体评委作了扣分处理。
三:投诉人称:因候选中标供应商在产品现场演示中没有按要求提供传输技术和传输设备,所以不能认定其为“合格投标人”。
被投诉人称:产品现场演示不是符合性检查的内容,虽然候选中标供应商在现场演示中没有按要求提供传输技术和传输设备,但评委都已作了现场演示项的扣分处理,据此不能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根据投诉人、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及有关材料,我局确认事实如下:(1)投诉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没有对“线路和传输设备及监控平台设备所有权归政府”作出具体明确的响应;(2)投诉人的环网组成规模太小,将娄星公安分局、钢城公安分局、大科派出所放在环网之外,不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3)候选中标供应商在产品现场演示中没有按要求提供传输技术和传输设备,但此项不是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的内容,只列入了评分细则的范畴,评委都已作了现场演示项的扣分处理。
经审理,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能成立,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送达回执
娄底市财政局
二00八年五月四日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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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项目名称 |
娄底市城市治安监控系统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编号:LDGP-2008YQ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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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人及送(寄)件时间 |
娄底市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娄底市政府采购中心
2008年4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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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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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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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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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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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政府采购 投诉 处理 决定
抄送:此项目的全体评委,中信通信公司,网通公司
娄底市财政局办公室 共印20份 2008年5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