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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北宪
公司地址:长沙市东风路123号
根据供应商投诉,经查证,你公司在代理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域网及视频会议系统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0623-0775N1109632)活动中,存在下列问题:
1、未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采购信息;
2、未在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3、未按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等文件资料提交财政部门备案。
本厅认为:上述问题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第七条之规定。本厅于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公司对上述违法事实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厅陈述和申辩。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六十八条第(二)、(五)、(九)项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财政部或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
送达回执.doc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抄送:财政部国库司、湖南省监察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