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财购[2007]265号
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实行定点维修管理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省属驻张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湖南省政府采购目录》之规定,市政府采购办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中介机构按法定的程序,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对维修厂家的资质、场地、经营业绩、纳税情况、售后服务承诺及报价折扣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评审,确定了张家界春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12家维修厂 (见附件一)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厂家,定点资格实行一年一定(即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定点维修范围
1、张家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省属驻张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所有机动车辆(除摩托车外),必须按程序在定点维修厂家修理。省属驻张单位见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07]18号)。
2、如本市定点厂家无法维修的车辆,确需到外地维修的,送修单位应出示该单位定点维修厂家不能维修的证明以及送修单位要求到非定点厂家维修的书面申请报告,经市政府采购办审核同意后方可维修。
3、凡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特约维修站进行维修和保养。
4、机动车辆离开张家界市区,因故障确需在外地修理的,原则上只作修复处理,其修理费用需凭单位外出派车单、随车外出公务人员证明,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签章后,由单位领导审批报销。
5、机动车辆轮胎修补及每台次修理费用(含零配件)在200元以下的小型修理,由单位自行处理。但车辆美容、装饰、更换轮胎、机油等都必须到定点修理厂家修理。
6﹑凡“维修工时、配件及油漆最高限价表”(见附件二)以外车辆的维修,由送修单位与该单位的定点厂家共同协商,并报市政府采购办审核后,方可结算.
二、 车辆维修程序
1、各单位可根据车型及所在地理位置,在12家定点厂家的范围内,按照“自愿选择为主”的原则,每个单位可选择1至3个厂家并报采购办备案,然后再与定点维修厂家签定维修合同。
2、维修工时、配件及油漆价格为本次招标的最高限价,各单位在选择定点厂家的同时,与定点厂家可就油漆﹑工时收费及配件价格进行协商,并在招标确定的最高限价内下浮,然后再与定点维修厂家签定维修合同。
3、 送修单位车辆维修时,由定点维修厂家根据送修单位填制的《申报单》认真检查车辆,将需要维修项目的工时及更换配件的价格如实在《申报单》中填写,并经送修单位审核签字后,方可维修。
4、 定点维修厂家须按《申报单》上的内容进行修理,超出报修范围,需要加修的部分,必须先征得送修单位的同意,方可维修。
5、凡汽车发动机、底盘总成大修的车辆必须经交通部门认证的检测站上线检测合格后,方能发证出厂,二级维护的维修车辆实行按比例抽检制度。
6、 维修完备后,定点维修厂家将《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以及《申报单》交送修单位审核,送修单位对维修后的车辆进行验收。
三、结算程序
1、维修厂家按送修单位的《申报单》及验收结果如实填写好《结算清单》,经送修单位签章后,报市政府采购办审核签章。
2、送修单位财务人员凭单位领导和政府采购办审核同意后的《结算清单》,与定点维修厂家直接办理结算手续,维修费用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3、送修单位必须与定点厂家每季度结算一次维修费用,按程序办理完毕结算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市政府采购办不再签字审核。因费用结算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4、市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和各单位财务依据以上签章凭证和原始发票报帐,凡未到市政府采购办定点维修厂家发生的维修费用,一律不得报销,市审计、财政及相关主管部门将视同规避政府采购行为依法给予处理。
四、 定点维修厂家职责
1、各定点维修厂家必须提供全面的优质服务,对定点维修车辆实行每天24小时接修及路途施救服务,其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时效要自觉接受送修单位的监督。
2、定点维修厂家维修配件必须使用正厂(原装)配件,并严格在公开招标确定的“维修工时、配件及油漆价格”的最高限价标准内,合理收取费用。
3、维修厂家对零配件的采购应通过生产零配件的供应商等主渠道进行采购,不允许在市面随意采购不合格的零配件。凡未经送修单位同意,维修厂家擅自使用副厂配件,给送修单位造成损失的,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核实后将取消其资格,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车辆维修定点的招标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定点维修厂家必须按规定对所修完毕后的车辆按要求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维修厂家承担。
5、定点维修厂家必须根据送修单位的申报内容如实填写《申报单》、《结算清单》,并开具汽车维修专用发票。
6、维修厂家应保证维修质量标准,质保期内应给予免费维修,如因维修质量问题出现的责任事故,经有关单位技术鉴定,不是用户造成的,维修厂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定点维修厂家有权拒绝除维修以外的非正当要求,有权要求送修单位按约定时间结算修理费用,有权向市政府采购办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送修单位的违规行为。
8、定点维修厂家要分单位、分车辆建立完整的车辆维修管理档案和健全的财务帐目,有条件的可实行微机管理。在每季度末5日内向市政府采购办报送张家界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季度报表。
9、定点维修厂家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贿赂或变相贿赂送修单位的司机及有关管理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以次充好、虚列支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10. 定点维修厂家对未与本厂签定合同的其他单位的送修车辆,各维修定点厂家应免费为其提供维修检查。
五、 违规与处罚
1、市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将对各单位车辆定点维修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对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2、凡单位机动车辆未在定点厂家维修的,财务部门不得报帐,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采购办将对维修厂家的维修质量、建档资料、财
务账目、服务态度、收费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4、送修单位对送修车辆出现维修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未得到免费返修的,以及对维修厂的服务态度、收费标准有异议的,有权用书面形式向市政府采购办投诉。
5、定点维修厂家在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弄虚作假被有效投诉3次或被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通报批评、降类、取缔的,将被取消定点维修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附件:一、张家界市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厂名单
二、维修工时、配件及油漆最高限价表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市直 公务用车 定点 维修 通知
张家界市财政局办公室 共印180份 2007年12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