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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财政局
常财发〔2003〕155号

常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德市2004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3-12-17

 

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04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湘财库[2003]26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常德市2004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常德市2004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常德市2004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由采购人委托经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1、货物类(1)交通工具:公务用车、面包车、救护车、工程车、道路清扫车、专用汽车(消防车、警车、通讯和广播用车、其他专用汽车);(2)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含中央空调机组及末端)、吸尘器、摄影、摄像器材;(3)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速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4)电梯;(5)办公家俱;(6)办公消耗用品:纸张、硒鼓、碳粉;(7)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燃料;(8)医疗设备及器械、器材;(9)消防设备;(10)警用设备和用品;(11)体育设备及器材;(12)交通管理设备;(13)专用教学设备及器械;(14)广播电视、影像专用设备及器材;(15)文艺设备及器械;(16)专用科研设备及器械;(17)计划生育设备及器械;(18)网络设备;(19)环保设备及器械;(20)公务服装;(21)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

    2、工程类(1)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计划部门已经批准立项的项目);(2)机关单位公用房和宿舍修缮、装饰工程;(3)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

    3、服务类(1)车辆维修及加油;(2)车辆保险;(3)会议定点;(4)印刷;(5)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6)新建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等项服务;(7)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二、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预算管理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具体限额标准为:(一)货物类:市级:单项金额或批量金额在5千元以上的货物;县级:单项金额或批量金额在3千元以上的货物。(二)工程类(包括建筑物和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市级: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县级: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三)服务类:市级:单项金额或批量金额在5千元以上的服务县级:单项金额或批量金额在3千元以上的服务以上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采购品目或预算专项,由财政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各级预算管理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委托经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资格认定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具体数额标准为: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3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四、相关说明(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达到限额标准的品目,也应委托经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凡是实行协议供货的,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协议供货制度;没有实行协议供货的,可以自行采购。(三)虽然目前各区县(市)暂无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资格认定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但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各地必须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实施公开招标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批准,可由各区县(市)选择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采购。(四)本目录及限额、数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市财政局另行公布。(五)本目录及有关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政府采购 目录△ 标准 通知

抄 送:省财政厅,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常德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3年1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