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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省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增强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确保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的全面贯彻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的对象是各市州政府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工作人员。 第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政府采购基础工作、政府采购业务开展情况、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以及培训、宣传、调研等。 第四条 考核表彰设政府采购工作先进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工作单项先进和政府采购工作先进个人。 第五条 考核办法。先进单位和单项先进的考核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按分数高低排出名次。单项考核分数前6名的为单项先进;四项综合考核总分前6名的为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由各市州政府采购机构分别推荐1名,报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综合评定后,取前6名。考核的具体内容、记分标准和先进个人推荐表见附表。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自评。各地对照考核内容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于年度终了后进行自评和推荐先进个人; (二)报送资料。各地认真整理有关考核资料,于次年元月20日前(邮寄的以邮戳为准,年终总结可宽限到元月30日)上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三)综合考评。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的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对各地报送的有关资料,结合日常考察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比; (四)总结表彰。对获得先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湖南省政府采购工作考核表(略)
附件二:湖南省政府采购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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