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廉正建设,根据《湖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所有公务用车,包括以汽油、柴油为燃料的大车、小车、摩托车以及特种车辆,一律实行定点加油。在室外出差的车辆确需途中加油的,需从严控制,并经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三条定点加油站在城区范围内现有加油站中选择,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会同石油公司确定,所有持卡车辆根据自己需要,可在定点的任何一家加油站加油。
第四条实行“一车一卡,凭卡对号加油”的定点加油方式。凡单位车辆,一律使用《常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卡》(以下简称加油卡),定点加油站凭卡核对车牌后加油,并将银行卡消费签购三联单,第一联交司机作为单位记帐核销依据;第二联商家结算;第三联交银行存留。
第五条《加油卡》由工商银行常德市分行制作,市政府采购中心登记发放,单位统一领用和管理。如有遗失应及时向政府采购中心挂失,并申请补发新卡,旧卡需登报申明作废;车辆丢失、报废后应及时将卡交回市政府采购中心,车辆更新或车牌更换应及时换领新卡。《加油卡》只准本车加油使用,挪作他用视同贪污论处。
第六条单位办理《加油卡》,每卡应以千元为单位充值。其处理方式是单位先将油款打入市政府采购专户(开户行:市工行下南门分理处,帐号:72924907248),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缴款充值手续。
第七条定点加油站必须提供优质服务,做到: 一、按合同规定为公务用车加油提供24小时服务; 二、遵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冲好; 三、不得缺斤短两; 四、不得为单位提供超出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物品; 五、接受政府采购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凭卡对号加油”的规定。
第八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规定在定点加油站加油; 二、向加油站要“好处”、索“回扣”,或要求加油站提供油料以外的其他物品; 三、转让加油卡给其他车辆使用等。
第九条定点加油站要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坚决杜绝不良行为的发生。如有加油单位违反本规定或加油站违反合同规定的,加油站或加油单位均可向市政府采购中心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7265996),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