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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机动车辆政府采购定点维修暂行办法
发文机构: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文号: 1
发布时间: 2001-01-07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廉正建设,根据《湖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所有公务用车,包括以汽油、柴油为燃料的大车、小车、摩托车以及特种车辆,一律实行定点加油。在室外出差的车辆确需途中加油的,需从严控制,并经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三条定点加油站在城区范围内现有加油站中选择,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会同石油公司确定,所有持卡车辆根据自己需要,可在定点的任何一家加油站加油。

    第四条实行“一车一卡,凭卡对号加油”的定点加油方式。凡单位车辆,一律使用《常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卡》(以下简称加油卡),定点加油站凭卡核对车牌后加油,并将银行卡消费签购三联单,第一联交司机作为单位记帐核销依据;第二联商家结算;第三联交银行存留。

    第五条《加油卡》由工商银行常德市分行制作,市政府采购中心登记发放,单位统一领用和管理。如有遗失应及时向政府采购中心挂失,并申请补发新卡,旧卡需登报申明作废;车辆丢失、报废后应及时将卡交回市政府采购中心,车辆更新或车牌更换应及时换领新卡。《加油卡》只准本车加油使用,挪作他用视同贪污论处。

    第六条单位办理《加油卡》,每卡应以千元为单位充值。其处理方式是单位先将油款打入市政府采购专户(开户行:市工行下南门分理处,帐号:72924907248),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缴款充值手续。
    第七条定点加油站必须提供优质服务,做到:
    一、按合同规定为公务用车加油提供24小时服务;
    二、遵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冲好;
    三、不得缺斤短两;
    四、不得为单位提供超出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物品;
    五、接受政府采购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凭卡对号加油”的规定。

    第八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规定在定点加油站加油;
    二、向加油站要“好处”、索“回扣”,或要求加油站提供油料以外的其他物品;
    三、转让加油卡给其他车辆使用等。

    第九条定点加油站要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坚决杜绝不良行为的发生。如有加油单位违反本规定或加油站违反合同规定的,加油站或加油单位均可向市政府采购中心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7265996),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