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湘西州财政局
州财购〔2005〕401号

湘西自治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本级2006-2007年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04-20

州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省属在州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湖南省2006—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湘财购[2005]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湘西自治州州本级2006-2007年政府采购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湘西自治州州本级2006—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湘西州州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计划表

   3、湘西州州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表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印发 政府采购 目录 通知           

抄报:州政府办公室。             共印300

湘西自治州财政局办公室       20051226印发

 

附件1:

 

湘西自治州州本级2006—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通用采购项目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并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州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1、货物类

(1)交通工具:公务用小汽车、面包车、越野车、大客车、工程车、道路清扫车、洒水车、摩托车、救护车、消防车、警车、通讯和广播用车、其他执法专用汽车;

(2)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不含中央空调)、摄影、摄像器材;

(3)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速印机、传真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

(4)办公大宗消耗用品:纸张、硒鼓、碳粉;

(5)办公用家具;

(6)电梯;

(7)档案保密设备;

(8)公务服装;

(9)燃料、锅炉。

2、工程类

(1)统一建设的公用房和住房以及房屋修善、装修、公益设施建设;

(2)环保、绿化工程。

3、服务类

(1)会议定点

(2)车辆保险

(3)车辆维修

(4)定点印刷

(5)公务人员长沙出差实行定点住宿

(二)凡属通用采购项目之外的,部门、单位有特殊要求的其他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如:救灾物资、储备物资、监控设备、系统集成、网络工程、中央空调、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等,统称为专用采购项目。专用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委托经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招标公司)或集中采购机构(州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均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具体限额标准为:

(一)货物类

单项在2千元以上或者批量在1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二)工程类(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

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以上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采购品目或预算专项,由财政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

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委托经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具体数额标准: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四、相关说明

(一)集中采购目录是各单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有关单位编制专项计划的依据,也是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重要依据。

(二)政府采购目录中,凡一次性结算在2000元以内的货物类采购、车辆维修更换轮胎或修理价值在1000元以内的,由州会计核算中心按程序审核。

(三)目录中的服务类项目,以正式的《暂行办法》及通知中规定的操作程序为准。

(四)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事前必须报州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五)本目录及有关标准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