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