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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湘财库[2005]15号文件《湖南省2006-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现转发给你们。
依据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采购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原则上都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
二、就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采购项目中服务类增加“车辆加油、定点印刷、物业管理”。
三、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3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3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四、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采购项目中货物类项目,单次采购在3千元以下的可以自行采购;但已实行协议供货的,必须严格执行协议供货规定,在中标的协议供货商处采购。
五、各区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对集中采购目录作适当调整。
请将此调整内容与省财政厅文件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2006-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湘财购〔2005〕15号(附件).doc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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