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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采购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实行驻厂监察员制度,各定点维修厂家应积极支持配合驻厂监察员工作。
1.政府采购公务车辆进厂维修,定点维修厂家凭车主单位提交的“委托报修单”项目内容实施修理。
2.依据“委托报修单”,定点维修厂家应及时、翔实登记《长沙市政府采购定点维修车辆登记簿》。
3.凡更换基础件或更换超过1000元(含)的配件及非正常维修,均应及时通知驻厂监察员。
4.总成大修或总成解体检修应事先通知驻厂监察员,并由厂家自行检测,提供维修方案交驻厂监察员。做大修的必须符合市政府采购中心的修理要求。凡有争议的修理项目或换件,由承修厂、驻厂监察员填制《车辆定点维修意见反馈表》交车主单位签字盖章认可后方能修理。
5.车辆维修竣工后,按行业要求检测,并应及时填制《结算单》。《结算单》须由接车人签字认可。
6.所有车辆维修《结算单》,必须在车辆进厂维修之日起90天内交驻厂监察员审核。
7.定点维修厂家凭审核后的《结算单》自行与车主单位办理结算,结算时间由送修单位与承修厂家协商确定,原则上一个月结算一次。
8.已进厂维修的公务车辆,如需转厂修理,需征得车主单位同意,并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严禁自行转厂修理。
未尽事宜,按招、投标文件及协议的相关内容办理。
长沙市政府采购中心
200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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