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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财政局
岳市财购[2005]6号

关于对《岳阳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通讯电路租用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发布时间: 2005-10-16

投 诉 人:湖南电信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

地    址:岳阳市八字门电信大楼

被投诉人:岳阳市兴和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岳阳市城市管理局六楼

 

投诉人对《岳阳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通讯电路租用政府采购项目》(文件编号为YYZC-2005.001X)于2005年9月12日向我局投诉。投诉称:成交候选人湖南中信通讯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参加本次采购项目谈判并成为成交候选人不具备资格,要求对该项目进行重新采购。经调查核实并组织质证,现回复并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岳阳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通讯电路租用采购项目包括数字电路和拨号电话租用采购项目,本项成交候选人湖南中信通讯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参加本次采购项目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没有固话业务经营许可。

二、湖南中信通讯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具有中国网通岳阳市分公司的经营授权,但在本次采购项目的竞争性谈判采购过程中,其身份为授权供应商而非联合体。湖南省通讯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在回复湖南电信岳阳分公司的请示报告中明确指出:“中信网络没有固话业务经营许可,不能用中信网络名义对外承诺为用户提供固话业务”。

三、根据以上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在本次采购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活动中,岳阳兴和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及谈判委员会在资格性审查上疏忽大意发生了错误,从而形成本次采购活动程序不合法。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采购单位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本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投诉人应从中吸取教训,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

 

 

二○○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