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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单位, 各市州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关于进口产品论证专家组成问题,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七条已作进一步明确,“进口产品论证专家可以不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原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湘财购[2008]3号)时的补充规定“参与进口产品论证的专家组成员必须从设区的市、自治洲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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