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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财采购〔2008〕10号
关于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的
通 知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对代理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条件
符合以下要求,有意承接长沙市范围内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将申报材料报长沙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
1、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已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通过年检;
3、符合财政部第31号令规定的专业人员数量比例要求;
4、具有从事政府采购代理活动所需的资金和设施,能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完成代理工作;
5、三年内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二、登记备案的申报资料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表(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影印件;
3、机构章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简历;
4、接受处罚及投诉情况。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暂不予以登记备案
1、申报资料不完整的;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罚的;
3、受到举报,纪检或司法部门已经正式立案审查的。
四、获准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享有的权利
1、接受采购人委托,在长沙市范围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2、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获准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承担的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采购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在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时,严格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运作规程,组织招投标活动,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信息,接受并答复供应商的质疑;
3、承担有关保密责任;
4、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经核准登记备案后,财政部门将在政府采购网站向社会公告名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经批准分立或合立、解散或终止,应书面向财政部门报告,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附件: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表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2008年6月30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 备案 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办公室 共印80份, 2008年6月30日印发。
附件1: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表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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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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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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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企业□ 事业□ |
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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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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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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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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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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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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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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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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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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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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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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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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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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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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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主要业绩
(可列表另附) |
1、接受委托项目: 个
2、项目涉及的行业领域、主要内容:
3、招标业务全年营业收入及利润: 万元 万元
4、政府采购业务次数及金额: 次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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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构成 |
总人数: 人;其中中高级职称: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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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营业执照影印件;2、税务登记证影印件;3、社保登记证影印件;4、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影印件;5、机构章程;6、内部机构设置;7、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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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签字: 填表人及联系电话: 报送日期: 月 日
附件2: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填表人及联系电话: 报送日期: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