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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财采购〔2008〕3号
长沙市财政局转发《湖南省2008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湘财购[2007]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依据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调整:
一、集中采购目录内,已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的项目,按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办法执行。
二、集中采购目录内,没有实行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的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实行委托采购。
三、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货物类单价不超过3千元且总金额不超过3万元,可以由单位自行采购;简易工程项目总金额不超过5万元,可以由单位自行采购;服务类项目单项价格不超过1万元,且总金额不超过3万元,可以由单位自行采购。
四、采购总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询价项目,除协议供货、定点服务和单位可以自行购置的项目外,相对集中由湖南国联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湖南中招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天润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湖南省安森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各行政事业单位在具体采购时,可以在上述公司自由选择代理人。
五、采购总金额超过50万元的项目,各采购单位可以自行选择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公司代理招标采购业务。
六、各区、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附件:《湖南省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2008年6月30日
主题词: 转发 政府采购 目录 限额标准 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办公室 共印250份 2008年6月30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