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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7-11

 

 

 

 

 

 

 

长财采购〔2008〕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分离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函[2008]71号)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管采分离后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字[2005]7号)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批复的预算制定本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

三、长沙市政府采购中心更名为长沙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采购办),不再从事政府采购具体操作事务,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政策法规,依法拟定全市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和办法,依法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实施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日常监管,处理本级政府采购投诉,开展政府采购执法检查,促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实现。

四、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原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的政府采购操作事务,现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办,受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具备有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且已在市政府采购办备案。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应根据采购项目特点,依法依规,择优选取。

五、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长沙市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办理政府采购业务。公务车维修、加油、保险和印刷、会议与接待等服务定点采购,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六、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和限制潜在供应商,不得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串通作弊,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与招标结果不相符的合同。

七、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依照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实行长沙市政府采购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长财采购字[2005]4号)的要求,设立政府采购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八、财政部门将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开展政府采购执法检查,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九、本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2008年6月30日

 

主题词:              政府采购                监督管理                  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办公室                    共印400份,                     2008年6月30日印发。

 

附件:
(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后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9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