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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财政局

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7-11

 

 

 

 

 

 

 

长财采购〔2008〕5号

 

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维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现就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规范代理范围

代理机构应按法律法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活动,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代理业务,不得挂靠、转让、出借以及超资质承揽代理业务,不得受理无《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通知单》的项目。

二、规范采购文件制作

1、代理机构应依法审核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对不合法的要求应予拒绝,并做好解释工作。采购文件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的理由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采购文件应标明购买标书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应载明答疑人姓名和电话,以方便供应商对项目进行咨询;应注明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是否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投标方案。

3、采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办公自动化设备、汽车除外),代理机构应邀请3名以上专家对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4、采购文件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开标时间与法规不相符;

(2)投标保证金数额超过项目概算的1%;

(3)要求或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产品;

(4)未经批准采购原装进口产品;

(5)技术参数含有倾向性;

(6)技术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7)交货时间不合理,排斥潜在投标人;

(8)只允许生产厂家投标(特殊项目除外);

(9)分包中有不同行业产品,又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0)采用打分办法,未载明评分标准;

(11)要求中标人另行交纳履约保证金。

5、对采购量大,一家供应商不能按规定期限供货的项目,应事先在采购文件中予以分包,不得在评标过程中临时拆包。

6、采购文件应经代理机构、采购人共同审核,签字盖章确定。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的合法性负全部责任。

三、规范采购文件发售

1、项目公告发布前,代理机构不得对外发售采购文件。

2、代理机构应提供采购文件样本,以便供应商知晓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确定是否购买采购文件。

3、在发售标书时,代理机构应对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不得发售采购文件;对符合要求的,不得拒绝发售采购文件。

4、从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开标的前一天,均应对外发售采购文件,不得擅自缩短采购文件发售时间。

5、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代理机构可组织购标人现场考察或召开标前答疑会,答疑会有关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购标人。

四、规范开标评标程序

1、代理机构、采购人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产生。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参加过项目论证的专家,不得参加项目评审。采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审会中的专家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

代理机构应对参加评审的专家进行客观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政府采购办。

2、代理机构要明确专人做好开标、评标的接待、服务工作,努力为采购当事人创造和谐的投标环境和氛围。

3、代理机构必须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准时开标,不得随意推迟开标时间。

4、代理机构必须确保评标在封闭的状态下进行。除评审会成员、相关监管部门人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评标现场。评标现场人员的手机必须关机,并由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5、评标开始前,代理机构应对采购文件中涉及废标、无效标等有关重要内容予以宣读。代理机构应认真记录投标人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情况,书面提交评审会成员、监管人员签字确认。参与项目的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代理机构应按照财政部第18号令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6、代理机构组织评审会对投标人进行询问,询问及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评审会成员或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谈判文件的修改须经评审会一致同意,并书面通知投标人。投标人每轮次的报价应分次同时拆封,代理机构应造表登记,并当众宣布最后一轮的报价。

7、代理机构应组织评审会成员独立出具评标意见或打分。投标报价的计分,由代理机构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方法计算,在评审会成员对其他分值确定之前,不得公布。评委对同一项目打分的分值差别较大时,代理机构应按照评标办法进行检查,并要求评委书面说明打分理由。

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对低价未中标的投标人,代理机构应要求评委对未中标理由作出书面说明。

8、采购人代表、评审会成员进行诱导性发言,相互串通影响评审结果时,代理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维护评标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

9、代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评标情况,对评标现场进行全过程摄像、录音,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五、规范其他事项

1、代理机构应认真受理供应商的咨询和质疑,并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明确的书面答复,质疑答复不得含糊其辞,不得敷衍应付。属于技术性问题的,应组织原参与采购活动的评审专家作出书面解释。

2、代理机构应如实统计填报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情况,按时报送政府采购办。1至3季度报表报送时间为季度终了后7日内,年度报表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的信息统计数字要真实、准确、完整。

3、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服务意识;应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的学习,建立内部考核制度,定期考核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等,努力提升执业水平。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引起投诉,导致采购活动无效,造成不良影响的,政府采购办除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外,还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2008年6月 30日

 

主题词:          规范           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           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办公室                      共印80份,                     2008年6月30日印发。

 

附件:
(发)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通知(080521)5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