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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财采购〔2008〕4号
关于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监督考核的
通 知
各区县(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监督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承办了长沙市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
二、组织领导
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考核方式和内容
对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抽查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日常监管主要包括项目受理、标书编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开标评标、采购文件备案,以及报表报送等。具体考核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
四、考核结果的报告和处理
对监督考核过程中发现的一般违规行为,实行扣分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罚。
年度考核代理机构有扣分但累计扣分40分以下的,财政部门责令其进行整改;累计扣分达到或超过40分的,财政部门将其记入“不良记录名单”,在政府采购网站予以公布,并抄报省级财政部门。
附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细则》
2008年6月30日
主题词: 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 监督考核 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办公室 共印100份, 2008年6月30日印发。
附件: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细则
1、工作岗位设置不合理,操作环节权责不明确,没有形成内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制衡机制的,扣5分。
2、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每缺一项扣2分:
(1)工作岗位责任制度;
(2)工作人员执业守则;
(3)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4)政府采购代理工作流程;
(5)政府采购项目标书制作审核制度;
(6)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
(7)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
(8)财务管理制度。
3、未按规定公开下列事项的,每缺一项扣2分:
(1)代理机构组织结构;
(2)工作人员照片、姓名和岗位(兼职的工作人员应当注明兼职字样);
(3)代理工作流程;
(4)工作人员执业守则;
(5)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程序。
4、承揽政府采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擅自代理未经采购办批准的采购项目的;
(2)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同时又为该项目提供有偿咨询服务的;
(3)使用行贿、承诺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5、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未按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每次扣5分。
6、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的,每次扣10分。
7、编制采购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5分:
(1)采购文件未按规定载明答疑人姓名和电话的;
(2)采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办公设备和汽车除外),未按规定对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进行论证的;
(3)交货时间不合理,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4)采购文件存在文字表述错误或者逻辑关系混乱的;
(5)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8、编制采购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开标时间与法规不相符的;
(2)投标保证金数额超过项目概算1%的;
(3)要求或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产品的;
(4)技术参数含有倾向性的;
(5)未经批准指定采购原装进口产品的;
(6)技术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7)分包不合理,造成有效投标不足3家的;
(8)未载明投标人须知、开标评标和定标具体程序的;
(9)采用打分法,未载明评分标准的;
(10)要求中标人另行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11)采购文件存在缺陷和错误,经有关部门指出后拒不修改的;
(12)同一项目的备案文件与发售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13)因采购文件原因引起有效投诉的。
9、发售采购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在信息发布前对外发售采购文件的;
(2)发售采购文件时,没有提供文件样本让供应商阅读的;
(3)明知供应商不符合资质要求仍发售采购文件的;
(4)无正当理由不发售采购文件的;
(5)擅自缩短采购文件发售时间的;
(6)采购文件售价不合理或者超出规定标准的。
10、组织开标评标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1)在开标评标过程中与供应商或者评审专家发生争吵,造成不良影响的;
(2)无故推迟开标时间的;
(3)开标评标组织程序混乱,出现明显差错,造成政府采购活动不良后果的;
(4)评标未在封闭状态下进行的;
(5)评标现场人员的手机未按规定保管的;
(6)未对评标现场进行全程摄像、录音的;
(7)在评标过程中给评审专家阅读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够充足的;
(8)投标人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未书面提交评审会成员、监管人员签字确认的;
(9)对投标人进行询问,询问及答复未采用书面形式,并经评审会成员或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确认的;
(10)竞争性谈判件的修改未经评审会一致同意,书面通知投标人;未对投标人每轮次的报价分次同时拆封,造表登记,并当众宣布最后一轮的报价的;。
(11)评标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
(12)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没有履行保密义务的;
(13)废标后,采取其他方式采购未经批准的;
(14)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11、评标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无评审专家签字或者签字不完整的;
(2)未按规定编制评标报告的。
12、低于规定标准支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动报酬的,每次扣5分。
13、对供应商的质疑态度恶劣或者答复不认真的,每次扣10分。
14、考核年度出现有效投诉的,每次扣10分。
15、未在规定时间内退付投标保证金的,每次扣10分。
16、政府采购文件档案(包括采购活动记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不完整的,每次扣10分。
17、代理机构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接受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活动的;
(2)接受供应商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的;
(3)在供应商处报销费用的;
(4)其他违反规定的不廉洁行为。
18、代理机构执业人员唆使供应商恶意投诉的,每次扣10分。
19、未按规定时间如实提供统计报表,迟报的每次扣5分,少报、漏报、虚报或有其他不实的每处扣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