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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有关团体,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现将《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程序管理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程序管理的补充规定
二○○六年九月八日
附件:
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工作程序管理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申报按照申报在前、委托在后以及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的程序,由采购单位自行办理,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其办理。
第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委托原则上由采购人自行委托,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区域联合采购和合并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办在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市属采购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对未经申报批准或没有提供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对于规避政府采购的委托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组织采购并应及时向同级政府采购办举报。
第三条 政府采购信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予以发布。其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信息发布必须在《中国财经报》或《政府采购信息报》和政府采购网站上同时发布。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公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采购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除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擅自缩短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否则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和扣分。
第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受供应商报名时,应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确保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性、合格性及其身份的真实性,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不得发售采购文件,对符合要求的,不得拒绝发售采购文件,堵塞假冒、围标和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漏洞。
第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受采购人委托后,应及时做好采购项目的市场调查,并就相关技术参数要求、价格信息与采购人依法认真协商,并严格保密。无预算或采购资金没有落实的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六条 采购项目属于公开招标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如有特殊情况需改为其他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采购人向市政府采购办进行申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其具体采购方式经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商量后,由采购人提出申请,报政府采购办审批。采购文件由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确保采购项目的配置和技术参数的通用性、无排他性,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采购文件应载明具体、合法的评标办法(含评标因素及其对应的比重或权值)和评标原则及评标标准(最低价法除外)。对于技术复杂或大型(100万元以上)的单项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购[2005]14号)的要求,组织专家对委托项目进行专家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特定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对其所编制的招标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完整性负全部责任。招标公告和采购文件的制定和发售前,必须经采购单位法人代表审核同意并签章,同时报政府采购办备案,政府采购办依法对采购文件的条款和内容进行审核和修正。采购代理机构应提供项目采购文件阅读样本,让供应商在购买采购文件前了解采购项目的具体内容及要求。在采购文件经采购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后的二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出售采购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有组织地向供应商就采购文件内容进行澄清答疑,并对澄清答疑结果负责,不得敷衍或态度恶劣。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外泄露已报名和潜在投标供应商名单等机密。
第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接受本市辖区内采购人的采购代理业务的,其招投标活动必须在辖区内而不得在辖区以外的其他地方进行,开标现场不得定在业主单位。
第八条 在投标截止时间四个工作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将采购项目招标准备工作情况向同级采购办汇报。
在评标专家随机抽取前,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向采购办提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提出拟抽取的专家类别和数量。采购项目评委专家的抽取必须有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方代表、政府采购办工作人员及其他监督部门人员共同参与,在开标当天上午进行网上随机抽取(必要时可以在开标前一天下午抽取),除特殊情况外,任何人不得指定专家评委。采购项目的监委由采购代理机构商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需要,提出建议名单报采购办审批同意。邀请县处级以上领导担任监委的,须在开标前报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文件售价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出售,最高不超过400元/份。采购代理机构中标服务费的收取,应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要求,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评标专家的劳务报酬应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统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报酬标准的通知》(湘财购[2005]4号)执行。供应商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第十条 开标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分品目(或分包)做好采购预算的密封工作。在开标、评标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循有关法规制度,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有条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对评标现场要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评委在评定标过程中的客观、公正,使采购活动优质、高效、依法进行。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应询问各供应商对采购单位、监管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评委、监委是否申请其回避,并办理书面手续。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招标采购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和相关规定有序进行,在评委评标过程中不得有诱导或影响评委正常评标的言行或发表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意见和建议。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应严格依法把关,对于评委带有倾向性意见以及其他不公正的评标言行或不正常的打分,应及时向评委和监委报告并提请复议。在评标将结束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对被淘汰的投标文件和(预)中标单位投标文件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查,以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对于低价但未中标的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应要求评委给出合法、合理的解释,进行详细记录,并报在场的监委复查。
第十一条 在评标结束的十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应向政府采购办提交中标公告并在法定媒体上发布,并同时向中标供应商签发《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发布七个工作日后,如无质疑、投诉,方可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整理出完整的招标评标资料报政府采购办和采购人备案。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国家有关治理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规定,认真履行《衡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自律公约》,不得采用行贿、回扣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否则将按有关法律从严处理。
第十三条 如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不得态度恶劣或答复不认真,并及时将书面质疑、答复内容和投标供应商对答复的反应等情况书面报告政府采购办。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对于因代理工作差错、失误、违规操作和违法乱纪而发生的有效投诉,采购代理机构应承担处理投诉答疑工作责任及处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依照相关文件规定,政府采购办应建立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定期检查、考核和考试制度。采购代理机构在工作中,一年内出现一次有效投诉的,由政府采购办给予谈话提醒;出现二次有效投诉的,由政府采购办给予书面警告;出现三次有效投诉的,提请上级有关部门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每发生一起有效投诉,采购代理机构都要认真、主动做好协调处理工作,并提出整改意见报政府采购办。对严重违规或因工作出现较大失误造成一定后果的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办应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其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申请省政府采购办取消其执业资格。采购代理机构因评标准备不充分或者组织程序混乱,出现差错、失误,造成政府采购活动被动,出现不良后果且不认真整改的,政府采购办将实行不良行为记录,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本市采购代理机构在向省采购办提交申报材料、年检年审材料等资料之前,必须在考核的基础上,经政府采购办集体讨论并如实签署意见,并报市财政局主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呈报。市政府采购办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案例分析等方面的学习、培训和考试,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对于无故不参加学习、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允许从事政府采购工作,未经培训登记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名义执业的,按《湖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上级如有新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衡阳市财政局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 政府采购 代理 机构 管理 规定 通知
衡阳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9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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