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湘西州财政局
州财库[2003]404号

湘西自治州财政局关于州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实行统一保险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3-12-03






州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省属在州单位、县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南省人民政府137号令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03]42号)精神,现将州直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8月21日,州政府采购中心委托湖南天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全州公务用车统一保险进行了竞争性谈判招标,在统一优惠比例、统一起保时间、统一理赔服务标准的基础上,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首中心支公司为全州公务用车统一保险定点单位。
    二、按照《湘西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暂行办法》(州政办发[2003]42号)的规定,自2004年元月1日起,州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中央、省属在州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所有机动车辆,在规定的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10万元,车上人员险每人为2万元)四险种基础上,按照“集中资金、统一保险、规范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依据财力可适当增加险种。
    三、各单位新车投保,必须先到州政府采购中心领取《湘西州公务用车统一保险申报审核表》。经州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方可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原车辆投保期满后,须携带车辆保险单的正本(复印件)、填写《申报表》、经州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到保险公司办理续保手续;续保车辆须提前办理相关手续。
    四、各单位应缴纳的保险费额按照中标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表、承诺优惠的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相关项目进行计算。实现幅度优惠后,一律视同足额保险。各单位对所投保车辆的相关项目必须进行认真填写,经单位领导、财务部门签署意见后,再将有关资料报州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同时,要将审核后的保险费足额付至“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由州政府采购中心按实向保险公司统一办理保险费结算。各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车辆保险工作。
    五、各单位的机动车辆,在投保期内的一切事故索赔事宜,由各单位作为受益人持保险凭证直接与承保公司联系办理索赔,索赔的款项只能用转帐支票结算,不准用现金结算。索赔事宜办理完毕后,由保险公司将赔款计算书与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和赔偿调解书(复印件)一同报州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在赔付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州政府采购中心将据此协调、监督、检查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
    六、保险公司应设立全州公务用车统一保险联系点,委派专人负责,并按投标文件和保险协议,搞好优质服务,不得私自办理纳入统一保险范围的公务用车的保险手续。
    七、凡2004年元月1日前已办理了车辆保险的,可按原投保公司续保,但必须将有关资料送州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并按已保费率执行,期满后,按本办法执行。新车投保一律按照本办法执行。
    八、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湘西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暂行办法》(州政办发[2003]42号)和本通知的规定,不得在非定点保险公司或未经州政府采购中心审核而擅自办理保险,凡出现上述情况,将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州会计核算中心不予报帐,未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管理的,单位财务不得报帐。州公务用车统一保险投诉单位:湘西州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电话:0743-8223219。
    九、为便于工作衔接,各单位须在2003年12月25日以前,将《湘西州政府采购及车辆保险联络员登记表》报州政府采购中心。
    十、各县(市)公务用车保险按《湘西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暂行办法》和本通知执行。



二OO年十二月三日



主题词:车辆    保险    通知                             
抄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首中心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