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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为行政许可事项,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服务意识和岗位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许可对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人
二、许可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4、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
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5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10%。
8、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四、许可费用:不收费。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1、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3、机构章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5、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6、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7、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况说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六、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七、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5165224,省财政厅网址:http://www.hnczt.gov.cn,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址:www.ccgp-hunan.gov.cn)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②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交处室分管负责人审核。
(3)时限:5个工作日。
2、复审
(1)岗位责任人: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进行复审;
②按照法定条件及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的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主管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本厅采购办,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时限:9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和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受理人,受理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并公示。
(2)不予行政许可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齐全、规范的要求将文字材料留存归档。
3、时限:10个工作日 |